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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纳税人税法上的生存保障

  
  1、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总体上忽略了对纳税人生存权保障。(1)与欧美国家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收”模式不同,我国现行的个税征收模式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征收”,只是规定了全国统一的所得税基础扣除额,并未考虑纳税人的婚育、老人赡养、医疗、教育等等负担差异,在客观上造成了同样的个税税率,运用到不同家庭条件的纳税人身上,压力感受很可能大不相同。(2)规定的免税额过低。事实上,目前2000元的免税额,在住房、医疗、高等教育都已实行“社会化”或“市场化”,纳税人生存压力巨大的今天,已远远达不到纳税人个人及家庭人性尊严的生活水平,以致于使强调利用课税来达到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在某种程度上沦为工薪阶层的“人头税”,严重背离了税收正义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初衷。

  
  2、生存财产的认定方面,《消费税暂行条例》将化妆品、小汽车等11类财产作为课税对象,但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已成为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广大女性日常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必需品,对之予以课征高额消费税,显然已并非妥当。此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小汽车已改变了其昔日不可企及之奢侈品的身份,并将进一步普及为大众生活所必需品,是否应对小汽车及汽车轮胎予以课征高额消费税,实有探讨的必要。

  
  3、我国尚未引入避免隐藏性增税的自动调整物价制度,个税起征点未与物价涨幅等经济指标挂钩,在通货膨胀的时候,只要纳税人的收入增长赶不上物价上涨,就意味着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下降。而近年以来,我国物价涨幅一直超出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即使某些年份全年收入增长略高于物价增长,但由于存在通货膨胀的预期以及要应对如教育、医疗这样的大额开销,人们还是不敢消费,实际生活水平还是下降。

【作者简介】
高军(1972-),男,汉族,江苏淮安人,副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法理学研究。
【注释】三浦隆.实践宪法学.李力.白云海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58.
杨小强.税法总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116-117.
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108. 103-109. 111-11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213.
蓝元骏.熊彼特租税国思想与现代宪政国家.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5年,“论文摘要”,第3页
黄俊杰.纳税者权利保护法草案之立法评估.月旦法学杂志.2006(7):183.
陈敏.宪法之租税概念及其课征限制.政大法律评论.第24期.55.
葛克昌.论纳税人权利保障法的宪法基础.曾华松大法官古稀祝寿论文集——论权利保护之理论与实践.元照出版公司.2006.108.
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205. 202.
蔡维音.全民健保财政基础之法理研究.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8. 157.156.
陈清秀.税法总论.元照出版公司.1997.55.58. 615-616.
葛克昌.租税国家之婚姻家庭保障任务.月旦法学杂志.2007(3).
北野弘久.纳税者基本权论.陈刚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141-157.
葛克昌.所得税与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1-42. 3. 173. 171.
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30.
葛克昌.量能原则为税法结构性原则.月旦财经法杂志. 2005(1):98
B·盖伊·彼得斯.税收政治学——一种比较的视角.郭为桂、黄宁莺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16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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