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主张5,000元以下的精神抚慰金。
但是,现行法律规定将之视为一般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对其不主张视为放弃,以及主张部分权利视为放弃其他权利。
对此,我希望立法机构在下次修改《
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能够予以修正——我的建议是:1、国家赔偿是特殊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在一定时限内主动履行,超期则加以罚息;2、国家赔偿权利之放弃,以明示为准。
如果能够这样,那么在本案中就是——杨保才在2010年7月29日被释放以后,赔偿义务机关在一个期限内主动向其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并只有根据其明示可以减免相应的国家赔偿义务。
五、老生常谈地说一些甄别信息真伪的手段
在当今社会,当媒体以钱而不是良心作为其动力的来源后,作为观众有必要学习一些甄别信息真伪的手段,来避免被误导和欺骗。
在本案的报道中,多有不尽不实之处,如:
1、“男子丢身份证被错当抢劫犯”、“丢了身份证网吧被抓”都是一面之词的猜测;
2、“在看守所里,他不再被唤作杨保才,而是2635”是与事实不符,在看守所里,编号和名字是可以同时使用的;
3、“杨保才再也不想搞运输的事情了,他的生活被‘索赔’占据”,是杨保才自己的主观认识,而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导致的客观后果。
如此,不一而足。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附录:
男子索赔15万 经复议 维持原刑事赔偿决定
本报讯(记者 刘晓星) 今年7月,广东少女林贝欣被错当成浙江通缉犯,而惊人的相似发生在了今年35岁的河南男子杨保才身上。因为不满警方所给的4千余元的赔偿,杨保才请求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索赔15万元,昨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举行了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