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国家赔偿申请时未予主张的权利,之后另行主张的不予支持,故广州市公安局依法于11月21日对原刑事赔偿决定书予以维持;
6、之后主张的赔偿数额(即精神损失费5万元,名誉损失5万元,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即使一开始予以主张也会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支持;
7、要求白云公安分局在网络上进行公开道歉,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8、要求追究侮辱其人格的看守所民警的相关责任,与本案之国家赔偿无关;
三、国家赔偿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其本质为过错赔偿,其源于《
民法通则》,在细节认定上适用于《
侵权责任法》诸规定,其原则在于等价、有偿。
对此,比较明确的就是有物损的照价赔偿、有人伤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由于人的自由无法估量,则经过综合考量决定,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构成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标准主张精神抚慰金;不构成伤残的,则在十级伤残的标准以下主张精神抚慰金,即5,000元人民币以下。
所以结合本案,就可以看出杨保才在之后主张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名誉损失5万元,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同样没有事实依据。
至于杨保才本人的想法,我只有奉劝其端正态度,正确认识国家赔偿的法律性质——一个不要把国家赔偿当成中六合彩;一个主张国家赔偿的数额应当与自己实际的客观损失相对应,主张的数额应当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四、国家赔偿的现行法律缺陷
就本案而言,因“违反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而予以国家赔偿的,依法可以获得:
1、35天的违法羁押,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得出439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