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原则是等价、有偿
奚明强
【全文】
一、就该案的事实
排除报道中与本案无关和非客观的信息,可以得出:
1、杨保才于2010年1月24日丢失过身份证;
2、2010年6月24日,杨保才在广州白云区鹅掌坦新悦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控制;
3、因涉嫌2010年1月27日在广州抢劫,于2010年6月25日被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羁押于白云看守所,于2010年7月29日被释放;
4、2010年9月6日,他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白云公安分局于10月21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他4390.05元;
5、之后,他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另行提出要求白云分局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名誉损失5万元,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共计15万元,同时要求白云公安分局在网络上进行公开道歉,在其居住地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追究侮辱其人格的看守所民警的相关责任——经复议,广州市公安局于11月21日作出了维持原刑事赔偿决定书的决定。
二、对该案的分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常识,可以得出:
1、杨保才于2010年1月24日丢失过身份证后,应当已经及时补办——否则,公安机关不可能因其在网吧上网时将其控制;
2、被刑事拘留35日后释放,一般属于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释放,不属于超期羁押;
3、根据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确认的赔偿金额,可以得出赔偿事由为“违反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
4、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确认的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