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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城市规划与中国的宪政改革

  
  然 而,一年过去了,中国的形势却发生了惊天逆转,拆迁条例的修改进程从一开始的全民参与的高潮,逐渐转向低谷,最后居然杳无音讯,用张千帆教授的话说“新拆 迁条例曾经山重水复何时柳暗花明”?唐福珍女士用自己的生命去扞卫自己与宪法的尊严,然而她的死却什么都没有改变,一些地方政府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希望赶 上“旧体制的最后一班车”,从而导致本年度唐福珍式的血案和惨剧不断发生,且愈演愈烈。蔡先生和他的同事们选择在唐福珍自焚的一周年召开“促进《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废旧立新学术研讨会”,其中的期待和焦虑不言而喻。

  
  我们应该如何评价这个尴尬的局面呢?现在的人们都在希望国务院能够尽快出台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征收补偿条例》(或者类似的名称)。然而,除此之外,我认为还需要从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施角度,从重新审视一下《拆迁条例》的修改和废止。

  
  据 说中国的领导人和一部分学者已经把中国“人大进行违宪审查”称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违宪审查模式。在该模式下,违宪审查权不是交给最高法院,也不是交 给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而是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我不想在“这一模式是否可以成立”的问题上过于纠结,事实上,如果那些支持者坚定的认为这个模 式就应该得到坚持和完善,那么就应当启动它,而不是弃之不用。

  
  因 为从法律上讲,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职权宣告《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违宪和国务院修改该条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完全可以并行不悖,而完全没有必要等待国 务院新条例的出台,而这也正是宪法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本意。或许全国人大常委会如同大部分公民一样,期待“唐福珍”案能像“孙志刚”案一样,督促国务院自 我反省并自我纠正。但如果每次都期待行政机关通过自我反省来废除违宪的条例或者制度,那么宪法所建立的由人大进行违宪审查的机制还有什么意义呢?我们又怎 么样去理直气壮地跟别人宣传中国模式的优越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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