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生活学:追问法律的意义
杨斌
【全文】
法律到底应该是怎样的一门学问呢?显然,当我们讲到法律的时候,一般大众想到的首先是“暴力”,国家机器的强制管理。或许这与我们一直强调的法律理念不无关系。一直以来,我们法律追求的首先是一种秩序,井然有序的表现局面。当然这种秩序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秩序有本质区别。它不是以权利为基础的妥协,而是以某种意志为转移的统治格局。这种秩序代表的是一种唯上的治理,民众没有太多的话语权,除了尊重和执行,无论这种尊重与执行是否来自民众内心的认同,包括之后民众对既定秩序的内心认可与维护。
可以看出这种不以民众为前提,更不以民众权利认可为结果的纯粹强制目的维系下的法律,意义上就只是目的秩序工具或阴谋目的手段。法律本质上就是纯粹的权力暴力,而在基础上所形成并为权力所接受、维系的法律理论,毫无疑问就是一种纯粹的阴谋论。除了所谓的法,更多地强调“术”、“势”。当然,单纯从一种治理的角度来理解的话,这未必不是一种有效的控制方式,尤其是一种被现实推崇、被权力人追求和欢喜的方式,直接地给予权力者太多的神秘空间。曾经,我们追逐着;遗憾的是,今天更多的我们还是愿意继续保持这种神秘。
如果有人有不同声音、提出反对,那无疑容易被人斥为不懂中国现实,而且一般的人(当然更多有知识认识的人),只是口头上的反对,包括来自思想领域的某种反抗,抉择行为时仍然遵循了某种既定的潜行为。
如果有人践行,这样的人无疑有两种结果,一种容易被人斥为现代的商鞅,一种容易被人斥为出头挨打的无知傻瓜。在利用与被利用之间,成功的人被悼念,失败的人意味着生活的艰难,意味着不懂生活,尤其是中国的现实生活。或许由此引起一些所谓的共鸣,但之后的生活还是一种缓慢的向前挪动的潜生活。
马克思阶级论无疑道出了法律存在的一种本质追求。首先是一种秩序的维护,体现的是一种圈子的力量。其次是一种追求多数人统治与控制的社会价值、追求“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再次,强调追求过程中充满了暴力、流血。当然,更深层次这是一种信仰下人的执着。它的实现寄托于一群高信念、高奉献理念的政治信仰下的人的有效治理,偏执于人的公正无私的“公仆”代表信仰。
而由历史现实来看,多数人很容易成为一种借口,导致所谓的有人提出的“多数人暴政”,可能由于认识的局限与偏执,我从来不认为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真正的多数人暴政。这种暴政更多地是少数人操纵下的多数人借口。无论从所有执政的治理方式来看,还是历史的过往统治事实来看,多数人暴政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当然更接近的莫过于现代意义的民主选举制度。无疑,多数人执政本身就是一种高度。“凡是越‘高’的东西,越难追求与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