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除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外,对于宪法权利的保障还涉及到了其他权利主体,这些权利主体依据宪法享有以下宪法权利:
(1)劳动者的权利
1982年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8条也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2)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
1982年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3)妇女的权利
1982年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4)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1982年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5)华侨的权利
1982年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6)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1982年宪法第50条规定:“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7)残废军人、烈士军属和军人家属的权利
1982年宪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8)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权利
1982年宪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