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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投资纠纷实务法律问题解析(一)

  
  在一些民商事基本法的下位法中,也属于调整矿业投资纠纷法律体系的构成范围。诸如,拍卖法、招投标法、“招拍挂”办法等即属于合同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中所涉及到的拍卖和招投标及挂牌交易法律制度即是合同成立的几种特殊法律形态。担保法物权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对矿业权抵押法律制度的规范必然要涉及到对担保法的适用问题。当然,以公司法为主线的各类企业法都是矿业投资纠纷的法律适用范围,诸如合伙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等。

  
  2,行政管理法。

  
  该部分立法体系最为庞大,无论是法律层面、行政法规层面还是部委规章层面均存在着大量的行政管理性立法。诸如,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煤炭法安全生产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等。

  
  应当说,行政管理法是我国矿业投资领域立法构成的主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行政法规及部位规章层级的行政立法中,立法者热衷于对管理性法规体系的构建,相对于对投资者的保护问题,国务院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似乎更关注于如何对矿业投资的参与主体进行“监管”而不是给予充分的“保护”,这是中国式行政立法的通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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