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追捕”不能放人就算事了
谭敏涛
【全文】
网民发帖举报官二代在公务员考试中舞弊,相关职能部门在得知网民举报后不彻查被举报人在公务员考试中到底有无程序和实体违法之处,当地警方反倒跨省追捕举报者。这即是又一起跨省追捕事件的概貌,接连发生的跨省追捕事件让警察威信和名誉扫地不说,具体办案人员在事件曝光后被立马给予免职处分,而且,政府形象大损的现实无形之中加剧了官民冲突和矛盾。所以,公安部及时出台了相关限制规定,但类似的事件却没有因为禁止规定的出台而停止。我们在审视每一起跨省追捕事件后,即可总结出类似事件的程序流程:先是网民发帖举报官员在各类事件中违法,招致官员利益受损,再是权高位重官员在权力滥用下指使当地警方(跨省)追捕网民,然后媒体开始关注,民怒得以激发,民怨得以聚集,然后在一片声讨和讨伐声中当地政府承认抓人有错,继而追究相关责任人,具体办案人员不得不被免职,而具体负责业务的主管副手也难纠其责,一同被政府部门统统给予免职处分,这样,在相关人员被免职后,事件在始作俑者哪里即算完成,媒体也应立即退出舆论关注的热潮,下一个新闻点重新显现。再之后,被免职的官员异地任职,重新上岗,官位上升,低调复出高调做事,毕竟,在上次事件中被免职的官员为更高一级的官员甘做替罪羊,那么,在权贵者批示下给予被免职官员更高一级的官衔,这是一件难办的事情吗?这便是中国式“跨省追捕”事件的运作流程,可以说,在每一起跨省追捕事件中,我们都会见到事件最终的结局是相关负责人被免职,但最终的始作俑者却逍遥法外,这样的处理结果无需我们多想,在经历了诸多类似跨省追捕事件中,我们唯一可以感触的便是——权力既然胆敢胡作非为,那就不怕滥权者会被处分。而在每每处分每每发生的跨省追捕事件中,到底有无流程之外的教训和处罚举措,这无需当地政府细想和细究,只需按照“当官不为民,即不应为官”、“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维处置即可,而这,恰恰在政府部门哪里难以奏效。
依法,诽谤罪应上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但在本案中,具体办理本案的是利通区公安局,那么,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而上一级检察院即是吴忠市检察院,而张晶晶父亲的权能恰恰高于吴忠市检察院,作为宁夏自治区扶贫办主任,至少也算个副厅级干部,副厅级官员的职权命令,吴忠市检察院胆敢违抗吗?而张晶晶的母亲亦是吴忠市政协主席,权位不可谓不高,在两权相挟和裹挟下,吴忠市检察院肝胆不批准逮捕王鹏吗?作为一级监督机关,吴忠市检察院在权力的指使下能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吗?监督权能在更高一级的权力干涉下发挥作用吗?虽说去年四月公安部下达了《关于
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明确只有三种情况才能被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警方可按公诉程序立案侦查:(一)、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在王鹏举报官二代公务员考试舞弊事件中,我们无需和这些办案人员讲法律,因为,在他们心中信守的是权力的至高无上;也无需和他们讲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在他们眼里权力是唯一的法律命令;更无需和他们讲跨省追捕的严重后果,因为可能会处罚他们,但最终获益的还会是他们,毕竟,为领导效力的人员会被亏待吗?而公安部的通知任何一条都难以将诽谤罪的自诉转化为公诉案件,唯一可以解释的便是权力的滥用将自诉案件转化为公诉案件,权力的指使将警察权作为私权,因为,权力可以左右公安机关的报批权,可以左右上一级检察院的批准权,最后,在公权用作私权和专权的特权思维下,警方的公权滥用当属必然。而且,多数身处当时境遇下的具体办案人员,都可能在权力的威慑下不得不跨省追捕被权力指定的人选,谁敢拒绝执行权力的指使,谁就一定会被权力踢出门外,最终走向权力的边界,这样的境遇谁愿意承受,谁甘愿承担呢?在141万国人都勇争国考的当下,已经身在体制内的公务员哪一个情愿被踢出门外?由此,公安部门哪怕一万个不情愿,也得在权力的威慑下跨省追捕他人,检察院哪怕十万个不情愿,也得在权力的威力下批准抓捕王鹏。这样,王鹏被跨省追捕的恶果自然就得以酿成,而当媒体声讨、民众讨伐跨省追捕的公权滥用时,王鹏立即被释放,但在释放了王鹏,处罚了吴忠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之后,这件影响恶劣的公权滥用事件就算玩完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