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虽然法律不支持支付分手费,但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而支付的分手费在法律层面不受保护,但却不能否定在现实中实际发生。有配偶者哪怕知道自己可以不支付分手费,法院也不会支持小三的要求分手费主张,但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多半属于隐蔽状态,谁愿意自己的婚外情公开化呢?在是否支付分手费上,在此可能不是基于法律的肯定或否定之态,而是基于能否息事宁人,能否尽快将此事摆平,那么,为了尽快摆脱纠缠和撇清关系,夫妻一方向“小三”支付分手费虽然在法律上没有义务支付,但是,为了息事宁人,还是不得已而支付。之后,合法夫妻一方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提起侵犯之诉,支付分手费一方又不予承认,也不予支持诉讼,那么,合法夫妻一方在提起诉讼后势必陷入困境,毕竟,法律虽说可以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提起侵犯之诉,但是,举证责任属于自己,在是否支付了分手费这一待证事实上就是一大难点,在支付了多少分手费上又是难点。这样,夫妻一方死活不承认支付了分手费,起诉的结果难以获得法院支持,那么,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走向离婚的边缘。待法院审完了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之诉,下来接着可能就是合法夫妻之间的离婚之诉。
4、夫妻一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分手费,而是连续几次分批向小三支付零星的生活及各类开支,这样,累计起来的花销也可能很大,例如,为了讨好小三,向小三购买昂贵的衣物、首饰、化妆品、交通工具等等,这些在之前的形式上赠与财产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毕竟,之前为小三购买物品的开销不属于为解除同居关系而达成的财产性补偿,那么,看似不属于此条调整范畴,也即是说,合法夫妻一方无权为此提起侵权之诉。但是,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权为小三购买物品,当然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这样的侵权行为又如何规制呢?能否在使用此条时一同对之前为小三购买物品提起返还之诉呢?我们对此不甚明了,按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合法夫妻一方当然有权提起侵犯之诉,要求受益人予以返还,在此,对于小三和其他受益人,
婚姻法显然是做了区分处理,如果属于为解除同居关系而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那么,合法夫妻一方有权提起侵权之诉,但如果是其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法律显然是有保护第三人利益之嫌。对此,我们可以设想,夫妻一方为自己的亲友或兄弟姐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物品,合法夫妻一方为此提起侵犯之诉的,法院如何处理?是支持夫妻一方的擅自处分行为,还是支持夫妻另一方的返还请求?针对夫妻一方不是为了解除同居关系而支付的财产性补偿,合法夫妻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这还有待于
婚姻法解释的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