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还是让我们好好分析此条背后的立法缘由。关于本次
婚姻法解释三的适时出台,的确关乎每个家庭的和谐相处,特别是在中国社会婚外情不断增多的当下,
婚姻法对于“小三”分手费的表态关乎每个家庭的幸福和安宁,而站在媒体的角度,何尝不是为了吸引眼球进而“断章取义”“小三”将被追求侵权责任呢?毕竟,如何处置“小三”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能出手解决“小三”问题民众自然很是期待,但是,到底夏老师的表达是否会列入解释三中,还有待于民间讨论和学者争议,在征求意见稿收齐之际,再予以审阅民众相关意见,到时此条款是否妥当,是否可行,是否应当更改,是否有必要处罚“小三”,而后会结合民众意见修正
婚姻法解释三,以便立法体现民本思想,充分贯彻立法为民理念。在立法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一切人员的看法都可以看作是对意见稿的个人意见,一切只能有待新审定稿的出台才能最终敲定将如何追究“小三”侵权责任,又是否需要追究“小三”侵权责任。
但是,关于追究“小三”侵权责任一说,我亦认为,“小三”在此被媒体解读为追究侵权责任,但也无妨,按照此条文的规定,“小三”侵犯的是合法夫妻的共同财产权,那么,合法夫妻一方当然有权予以追要。因为,在支付于“小三”的分手费中,夫妻两人享有共同财产权,夫妻的共同财产权属于共同共有,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共有的财产赠与他人,这当然是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权,夫妻一方当然有权提起侵权之诉。按说,这样的条文出台适时适当,毕竟,以后要是夫妻一方擅自为解除和他人的同居关系而向“小三”支付分手费,那么合法夫妻一方有权追要,但是,此条文在如何追要和归还上却模棱两可,按具体情况处理,但是,到底会分为几种情况,我们不妨做一假设:
1、夫妻一方承认向小三支付的分手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初也不愿支付,但为了包住火,生怕“小三”纠缠,不得不支付,以至于东窗事发,合法夫妻一方得知后坚决追要,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夫妻一方也支持诉讼,那么,将分手费全部追要回来还属可能。
2、夫妻一方不承认向小三支付分手费,但又不愿说明夫妻的共同财产权为何减少。在此种情况下,合法夫妻一方提起诉讼,当然得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是否向小三支付了分手费这一事实存在,而此种证据责任难度颇大,毕竟,合法夫妻一方多只能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已经减少,对于夫妻一方在外与他人同居和是否向“小三”支付了分手费显然难以举证或是举证困难,这样,在夫妻一方不予承认,合法夫妻一方又无法证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会驳回合法夫妻一方的诉讼请求呢?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多会驳回合法夫妻一方诉讼请求,毕竟,是否支付了分手费不是一件很好证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