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管住“小三”分手费吗?
谭敏涛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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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日前正在征求意见,其中有一关涉解除同居关系而支付财产补偿的条款格外引人注目,以至于媒体将此条解读为“小三”将被追究侵权责任。征求建议稿第二条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本条最为直接的说法即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为解除同居关系而支付的财产性补偿,还没给的在本解释通过后可以不给,已经给了那就要不回来了,但是,合法夫妻一方基于夫妻共同财产权被侵犯可以追要。
这下子,对本条的解释立即在民众中引发了新一轮的婚外情探讨,以至于有人断言,如果此条顺利通过,那么已经身为小三的女士以后将分文难得,而且,本条也是在助长养“小三”风气,毕竟,人家法律已经不支持有配偶者向小三支付分手费了,而且,如果支付后,合法夫妻还可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追要。这样,当分手时没了分手费,身为“小三”的各类损失又由谁承担呢?耗费了“小三”的青春,但在法律上却难以获得赔偿支持,那么,作为养“小三”的一方是否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呢?据此,更有人认为,这是媒体拔高的解读,
婚姻法专家夏吟兰解说此条本意只是为了规范婚外情,无外乎“小三”将被追求侵权责任一说,媒体对此的延伸解读完全是为了吸引眼球,属于误报误读。其实,媒体的拔高报道也是可能的,媒体为了吸引眼球而适当拔高报道本是常用的手法,有的记者发稿前会让本人审阅,待无误后再予以刊发,但这样做和新闻的时效性相比,又显得多余,影响了新闻追求时效性;有的记者直接刊发采访稿件,在报道中直接注明:“未经本人审阅”,以便事先为自己免责,但如果采访稿在语言表达和意思传达上引起本人不满或引起民众误解,之后这位记者就难以再采访到某一本人,而且还会被冠以报道不实之举,影响日后的采访报道。所以,关于记者“拔高”采访稿内容之举,利弊得失,完全掌握在记者手中,但一次的“断章取义”或是歪曲报道本人意思,损失的将是永远不能再采访到这位本人,而且还可能受到新闻主管部门和其他人是的谴责,更有甚者还可能因此被人起诉。而由于记者误报,导致民众误读本人的意思,本人可以向报社请求纠错,以便明确表达自己意思,或是请求报社向民众致歉——记者歪曲了本人意思导致误报。而现在,媒体将此条解读为“小三”将被追求侵权责任一说,显然本人未予纠正媒体误报,那么,我们是否就可以认为媒体报道为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