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意外,当被告人面临入狱还是羞辱的选择的时候,少有人会选择入狱。毕竟在大多数人看来,两害相权取其轻,监狱似乎总是一个更为恐怖的地方。更何况,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刑事审判和入狱服刑,对于被告人而言本身就是一种羞辱,是一场“贬黜人格的典礼”。既然终归不能逃脱羞辱,那也不在乎多被羞辱几次,反正也可换得更多人身自由。不过一旦自愿选择羞辱,根据普通法的惯例,被告人一般就不能提起上诉。
更重要的原因可能在于,即便被告人提起上诉,根据有关案例来看,可能也很难得到上诉法院的支持。比如在吉门特拉案件中,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就最终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确认一审法官判处的挂牌示众并无不妥。三名上诉法官还洋洋洒洒写出一篇长达数十页的判决,旁征博引,论述羞辱性惩罚的合法性。
上诉法官们首先认为,挂牌示众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羞辱人格,而是为了改造被告人并预防再犯。换句话说,羞辱本身并非羞辱刑的目的,其根本意义在于通过羞辱促使被告人洗心革面,同时警告其他可能触犯刑律者。法官们特别指出,鉴于吉门特拉的一系列前科,以及偷窃信件行为表面上的非暴力和恶作剧性质,不管是短期监禁还是口头训诫,都很难让他真正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反之,只有让他亲自站在邮局门口,近距离观察遗失信件者的焦虑和无助,体会人们对邮政系统的依赖和信任,同时感受他人对窃信者的反感和憎恶,才能有效激发其内心的反省,从而达到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刑罚目的。
三名上诉法官坦然承认,挂牌示众肯定具有羞辱成分。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几乎任何一种刑事处罚都带有羞辱色彩。而且在相当程度上,羞辱本来就是刑罚不可或缺的一环。任何国家的刑罚体系,都会或多或少借助羞辱来给予犯罪人悔改的压力,同时警告其他社会成员。换句话说,对于被告人的羞辱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需的——只不过要把握好尺度问题,既要与罪行成比例,也不能仅仅为羞辱而羞辱。
必须承认,对于羞辱刑在促进罪犯悔改方面的实际效果,迄今尚没有任何可信的数据予以佐证。这也正是不少人反对羞辱刑的理由。但是另一方面,对于羞辱刑的替代措施,监禁刑的改造效果已经被一再证明不太可靠。比如美国2002年的一份调查表明,在1994年刑满释放的30万名罪犯当中,67.5%的人已经再次犯罪。如此之高的出狱再犯率,虽然不能直接证明羞辱刑的正当性,但是至少可以促使法官们认真考虑监禁刑的替代措施。更何况在经济危机背景下,相比监禁刑的高昂成本,羞辱刑显然更具比较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