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是针对酒后驾车者的羞辱措施。在纽约、德州等地方,都有法官判决酒驾犯在汽车尾部粘贴一个“酒驾犯”标志。一些酒驾犯被法官要求定期参加教会弥撒活动。在德州达拉斯,一名因酒驾肇事致人死亡的罪犯,虽然总共只需入狱服刑180天,但法官却将其划分为18段:在10年里面,每当受害人生日时,以及圣诞节期间,他都必须入狱9天,而且还得不断写信给受害人家属表示道歉。
还有就是针对未成年罪犯的羞辱刑。比如在俄亥俄州,两名青少年在圣诞节前夜闯入当地教堂,将耶稣雕像的面部捣烂。法官判决他们用一辆驴车运送一尊新的雕像去教堂,而且必须从中心大街慢慢走过,还得挂起一个牌子,写明“我们为自己蠢驴一样的行为道歉”。另有一名未成年犯被控乱扔石块导致他人一眼失明,法官判决他随时佩戴一只眼罩,只有在睡觉时才能取下。
另有一些判决则是五花八门,无奇不有。比如一名被告被控盗窃一块49美元的排骨,法官判决他在法院大楼前的台阶上发表一番“自我批评演讲”,其内容必须先经法官审核批准。在首都华盛顿特区,一名违反捐款法律的说客被法官判决手写一份悔罪书,寄给华府注册的大概2000名政治说客。一名妇女因持毒获罪,法官判决她在闹市区挂牌示众,上书“我因非法持有可卡因被捕”。
最为离奇的可能要数以下两个案件:
在田纳西州孟菲斯,一个入室盗窃犯获得的惩罚是:受害人将在执法官员陪同下,突然闯入被告人的家中,随意拿走任何价值相当的物品。法官的理由是:“让你尝尝财物失窃的滋味。”
在德州休斯顿,一对夫妻因贪污25万美元公款被定罪,法官判决他们在接下来6年间,每年入狱服刑1个月,并在房屋前张挂“贪污犯”标志。不仅如此,在6年间的每一个周末——老公在周六,老婆在周日,夫妻两人都得站在市区的繁忙路口,手举一张大牌子,上书“我是一个贼。我从哈里斯县刑事被害人基金中盗窃25万美元。姓名XX”。每周的挂牌示众至少持续5个小时,而且罪犯还必须来回走动。
羞辱=改造?
一个稍显奇怪的现象是,尽管美国各州法院经常作出上述羞辱性判决,但却少有被告人像吉门特拉那样,正儿八经地提起上诉,挑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中原因之一在于,一些法官在作出决定之前,往往会征求被告人自己的意见,让其自由选择入狱还是羞辱性惩罚。比如同样在德州,一名父亲被控虐待孩子,法官给他两个选项:一是入狱呆30个晚上,二是在自家狗棚里住一个月——因为他当初就是这样虐待儿子。又如在佐治亚州,一名吸毒后危险驾驶的被告人获刑7年,法官给他的选择是:要么入狱呆7年,要么接受部分缓刑,但是得买一个棺材放在家里,以随时提醒自己吸毒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