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因此,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纯粹以惩罚为目的的刑种或刑罚执行方式已经逐步走向消亡。以死刑为例,虽然剥夺生命可能具备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的价值基础,但是在世界各国司法史上,相当一段时期内,死刑犯几乎都是被当众处死,比如中世纪欧洲宗教法庭的火焚、大革命中法国巴黎的断头台、中国封建时代的菜市口处斩等,就是其中典型。不过到今天,尽管对于应否取消死刑在不少国家尚有争议,但是在死刑执行方式上,除少数几个伊斯兰国家外,各国已经基本废除当众处死的做法。毕竟,赤裸裸地宣扬杀戮似乎并不符合刑罚的上述目的,而仅仅是施加给罪犯更大的耻辱,体现国家力量的血腥性和报复性。
实际上,人类历史上曾广泛适用的诸多刑种,比如枷刑(手、足或颈上施以枷锁)、口钳(舌头上施以夹钳)、黥型(面部烙印)等,因为包含过多的羞辱成分和惩罚色彩,已经纷纷淡出人们的视野。以至到今天,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高度依赖于监禁和缓刑对付罪犯。即便偶有鞭刑(新加坡)、石刑(伊朗)等传统刑种存在,也几乎招致世界各国的一致批评。在主要的人权国际公约中,反对酷刑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像美国那样将“禁止残酷和反常的刑罚”直接写入
宪法者,在国际社会也不少见。
然而吊诡之处在于,尽管直接针对罪犯身体乃至生命的羞辱刑几乎绝迹,其他一些相对温和的羞辱刑,比如吉门特拉所遭受的挂牌示众,却仍然被不少法官所钟爱。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因为缺乏周密而细致的成文法对刑罚种类和执行方式进行规范,法官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往往总能出其不意地作出一些看起来“离经叛道”的判决。以美国为例,联邦法院系统其实一向比较节制,吉门特拉案件虽说不是空前绝后,但也说得上是屈指可数。不过在州司法系统,尤其是法官专业化层次较低的治安法院,类似“以羞代刑”的判决,其实从来都不罕见。
一种是针对性犯罪被告人的羞辱刑。比如在密苏里州堪萨斯城,法官命令将男性嫖客的姓名和照片在地方电视台上公布。在加州旧金山,嫖客们被强制参加一个“嫖客学校”,主讲“教师”却是以前的妓女,授课内容也以妓女的悲惨生活为主。在佛罗里达和俄勒冈,有法官要求非暴力性犯罪——如嫖妓、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的被告人在自家门前贴上明文警告,比如“虐童犯在此,未成年人勿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