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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周的刑法原则

  
  2)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疑罪从轻惟赦制度的含义是: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亦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比如,“五刑之疑有赦,无罚之疑有赦,乐审克之”,即若适用五刑、五罚有疑义的时候,则赦免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毫无疑问,这种制度同样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有利于防止无罪判刑肯轻罪重判的现象。

  
  (二)刑兹无赦

  
  刑兹无赦的含义是:对犯上作乱的小人,刑法不谈明德慎罚的原则,而一概予以刑罚适用之。

  
  “刑兹无赦”原则是相对于“明德慎罚的刑法原则的,它强调的是西周统治者并非一概适用明德慎罚”原则,它适用的对象只是针对那些服从它统治的顺民,而对于那些犯上作乱的小人而言,它威胁到了统治者的统治利益,统治者对它们只是以刑罚适用之,即“刑兹无赦”。

  
  西周统治者正是通过“明德慎罚”和“刑兹无赦”的辩证结合,从而达到它政治上统治的目的。

  
  (三)刑罚世轻世重

  
  1、刑罚世轻世重的含义是:针对不同的情况、条件和社会形势及其统治需要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这体现了时间、地点等条件的改变,对量刑轻重的影响。如,“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制指导思想,体现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反映了统治者灵活变动统治政策以适应统治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西周政权的稳定和法制的建设。

  
  2、刑罚世轻世重在西周刑法适用制度中的体现

  
  笔者认为,它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周礼。秋官。司刺》的记载规定:“壹峟曰不识,二峟曰过失,三峟曰遗忘。”即对于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伤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峟处理。这种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予以区别对待,无疑是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重大体现,它是我国古代刑罚适用制度的最大发展。

  
  2)同罪异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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