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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服务型政府应正确处理的若干关系

  

  对于政府应该干什么、管什么,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历届人民政府对此亦曾有过很多探索,但走过很多弯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认为政府主要职能是领导人民搞阶级斗争,“阶级斗争,一抓就灵”;到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第二代领导人认为政府主要职能是领导人民搞经济建设,“发展是硬道理”,提高GDP是最重要的任务;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以来,党和国家新一代领导人的认识又有所发展,开始认为政府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13]近年来则进一步修正为:在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4]显然,这是一个认识不断深化,不断校正的过程,今天我们进行服务型政府建设无疑应根据对“政府应该干什么、管什么”的这种经过大量试错而校正的认识,进一步调节和转变政府的职能。武汉市市委、市政府于2008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确定它们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干,要管的下述事项和要采取的下述措施即体现了这种新的认识:(一)及时公开涉及群众利益的政府信息,探索实行部分公共服务部门工作日开放和节假日预约服务制度;(二)筹建城市圈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完备的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信息平台;(三)实现网上行政审批“窗口”连通,对网上审批事项实行“一表受理,一网运作,一次发证”;(四)在中心城区推广网格化管理,拓展社区公共服务领域;(五)慎用罚款处罚和限缩罚款、收费的自由裁量权;(六)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彻底脱钩;(七)试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八)实行公共服务“收费一卡通”,逐步将公交、水、电、气、数字电视、交通年票、路桥费、车辆养路费、购置费等收费一卡收取;(九)健全质询、问责、引咎辞职和罢免等责任追究制度。当然,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远不止这些,如环境生态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公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经适房和廉租房提供、社会安全和社会保险,等等。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作为服务型政府,是否应提供公民需要的所有服务,所有公共物品呢?当然不是。保障对公民需要的所有服务,所有公共物品的提供是服务型政府的职能,但服务型政府却不是公民需要的所有服务,所有公共物品的唯一提供者。服务型政府不是“万能政府”,而是“有限政府”。


  

  二、服务型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


  

  服务型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可以这样表述:公民社会是服务型政府的基础,服务型政府是公民社会的条件。


  

  公民社会即社会共同体,是相对于国家共同体而言,其通过各种自治组织而非政府对社会进行治理和提供“公共物品”。我国目前公民社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社会团体(工、青、妇等)、行业组织(律协、注协、医协等)、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等)、其他NGO 、NPO(如促进政务公开、司法改革、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环境生态保护的各种组织)。


  

  公民社会是服务型政府的基础。公民社会不同于臣民社会,臣民社会是专制型政府或管制型政府的基础,因为臣民没有主体意识,没有权利意识,他们不要求当家作主,而只希望有一个“好”的统治者对社会提供威权统治。而公民社会则不一样,公民是有主人翁地位和主体意识的人,他们通过选举产生政府和通过税收维持政府,即在于让政府为他们提供服务。公民社会的成长必然导致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


  

  服务型政府则是公民社会的条件。公民社会的发育、生长必须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基本条件,管制型政府必然限制NGO 、NPO的发展,阻碍公民社会的成长。[15]服务型政府与公民社会是合作的关系, NGO 、NPO协作政府实现其职能、目标,政府自然也就鼓励和促进NGO 、NPO(如志愿者组织)的发展。


  

  我们在前面讨论“服务型政府与有限政府的关系”时,即明确了两个问题:其一,服务型政府不同于管制型政府,后者的职能主要是管制,而前者的职能主要是服务;其二,公共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但政府不是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前一问题是解决政府做什么、管什么的问题,后一问题是解决政府职能与民间、与社会的界限问题。该问题(后一问题)是与公民社会紧密联系的。在公民社会不发达的时代,在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政府是公共事务的唯一的或几乎唯一的主体,是公共物品唯一的或几乎唯一的提供者。人们几乎把政府与公权力等同,很少有人想象政府之外还有其他公权力——社会公权力——的存在。[16]在计划经济时代,虽然也有工、青、妇和数量很少的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存在,但它们基本依附于政府,很少能独立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17]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行业协会和商会开始大量出现。人们逐步认识到,社会公共事务并非只有政府能够管理,社会同样可以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功能。公权力不一定都必须由国家、政府垄断,广义的公权力除了国家公权力以外,还包括国际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如NGO、NPO等各种社会组织、团体。有些社会公共事务,由NGO、NPO等社会组织、团体管理可能比政府管理更好,更有效。因为社会公权力组织处在其成员的直接参与和直接监督之下,较少可能滋生官僚主义和腐败。正因为如此。我们确定的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政府职能更多地向社会转移。许多行政管理领域的公共物品,虽然必须由公权力组织提供,但不一定非要由政府提供,完全可以由民间的社会组织、团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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