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构建法治政府的需要,同时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结果。法治主要从两个方面提出了对服务型政府的需要:第一,法治的首要要求是人权保障,而人权保障必然要求政府以人为本,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增进公民的福祉为其一切工作的宗旨;第二,法治的基本要义是控权,控权必然要求政府减少规制,增进服务,保证权力真正为民所用,为服务公民所用。
最后,建设服务型政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发展的必然结果。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服务型政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并重,经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并重。为此,政府必须特别重视民生,提供公共服务。现代社会,政府如不重视民生,不有效解决民生问题,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得不到保障,社会即不可能稳定,从而经济和社会均不可能可持续发展;第二,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并重,为此,政府必须为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相应的信息、技术、标准和其他各种相关服务,促进企业、组织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保护和改善环境、生态。 在这方面,单纯的管制、处罚、制裁是不可能完全真正解决问题的,尽管管制、处罚、制裁作为政府保护环境、生态和实现人与自然平衡的手段之一,也是不可完全弃而不用的。
自国务院《纲要》和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来,全国各地各级政府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和意义均有了一定的认识,并实际开始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为了规范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行为,不少地方还制定和发布了专门的有关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4]但是,总结这些年来全国各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经验,我们发现,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对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和建设路径,甚至对服务型政府本身的涵义,尚存在不少糊涂或错误的认识。这些糊涂和错误的认识在它们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即有诸多反映。为了纠正和澄清人们有关服务型政府的各种糊涂和错误的认识,保证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正确方向,我们有必要对建设服务型政府涉及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一些深层次的研究。本文着重探讨下述四个方面的关系:(一)服务型政府与有限政府的关系;(二)服务型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三)服务与规制的关系;(四)服务与法治的关系。[5]
一、服务型政府与有限政府的关系
简单说来,服务型政府与有限政府的关系可以这样表述:政府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而政府的机构、编制、职能及行使职能的权力、手段是有限的。
何谓“无限”?“无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不是“天使”,[6]但其应不断向“天使”转化和向“天使”接近,其向“天使”转化和接近的过程是无限的。这里的所谓“天使”,是指没有个人利益,只具“公心”和为民服务理念及服务本领的公职人员。人民建立政府,目的在于为自己提供公共服务。而这种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和政府公职人员,本应是只具“公心”和为民服务理念及服务本领的“天使”,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政府工作人员却都是父母所生的“私人”,由“私”的人去履行“公”的职责,其矛盾和冲突即不可避免。服务型政府就是要通过制度和教育,使其工作人员的“私”尽量不影响履行职责的“公”,以消除二者的矛盾和冲突。但这个过程是无限的,制度和教育只能使公职人员日益向“天使”转化和向“天使”接近,却永远不可能使公职人员完全变成“天使”;其二,公民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增长是无止境的,无限的:从追求温饱到追求小康,再到追求快乐与尊严,从而政府满足公民的需求是无限的,从“楼上楼下,电灯电话”,“耕田不用牛,点灯不用油”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7] 服务型政府就是要通过政策和善治,不断去满足公民的需求。当然,这个“满足”的过程是无限的,人们已有的需求满足了,新的需求又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