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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环境保护法》的出发点

  
  这种有关国家环境管理权的法律制度设计实质上是在突出国家为全体人民的利益履行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这就是国家享有环境管理权的前提,这样的《环境保护法》就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
【作者简介】
田其云,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博士,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和教学。
【注释】 学界大多数学者基本认同环境资源法的产生是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可调和的结果。如金瑞林先生认为现代环境法的产生,不是因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而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危害了人类生存环境,也就是说,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当然,这些矛盾也包含了某些政治和经济的因素。但是起决定作用的即决定事物本质的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与自然的矛盾(参见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蔡守秋先生认为环境资源法的产生,主要是人与自然的矛盾的激化,人与环境的关系的不协调的结果(参见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周珂先生认为环境法并非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是人与自然矛盾的直接产物(参见周珂著:《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36页)。
徐祥民先生认为分配的方法是解决有限的资源和无限的欲求之间矛盾的有效方法,即使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人类可利用的资源消耗的极限量,分配的方法也仍然是有效的,可行的。参见徐祥民:《极限与分配——再论环境法的本位》,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年第4期。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22324条
环境资源行政许可的目的包括合理、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环境秩序。参见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页。
金瑞林、汪劲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金瑞林、汪劲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周珂、马绍峰、姜林海:《循环经济立法研究》,《武警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蔡守秋:《论循环经济立法》,《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金瑞林、汪劲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徐祥民、陈书全等著:《中国环境资源法的产生与发展》,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
参见王树义主编:《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7页;王灿发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51页。
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等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公共信托论进行了如下改造:大气、水流、日光等环境要素是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共有人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共有财产,将其委托给国家保护和管理。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是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作为受托人的国家有责任为全体人民的利益对受托财产加以保护,即国家应该作为全体国民的委托人管理好环境;受托人如果滥用委托权,未经委托人同意处置此项财产,或由此而对委托人造成侵害,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参见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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