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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环境保护法》的出发点

  
  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北京市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的执法行为和法院的司法行为,刘工超败诉了。我们要质疑的是在当今环境保护时代,这本不该发生的案件为什么发生了?为什么刘工超响应北京市人民政府治理汽车尾气污染、改善大气质量的号召而自动履行环境保护的行为得不到环境保护部门的支持?当北京市环保局答复刘工超“不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催化器就不能年检”时,北京市环保局是在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还是在维护环境管理权?事实是刘工超自动履行保护环境义务、防治北京大气污染的行为输给了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及环境管理权!这是否直接打击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是否与环境资源法倡导的人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背道而驰呢?《环境保护法》设置的环境管理体制如不能有效支持公众自觉保护环境的行为,而只是借助法律的外衣来加强环境管理,资助环境管理权,这样的《环境保护法》确实到了必须修改的时候了。
  
  国家作为环境资源法律的主体并广泛行使环境管理权是二十世纪五十、六十年代爆发全球性环境危机、资源危机、能源危机等环境问题以来的事情。为应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主要依靠个人来保护环境不仅效率低,而且力不从心,需要国家权力来强化保护环境的行为,其理论依据有很多,“公共信托论”就是一种典型代表。[12]依据该理论,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行使是为了管理好环境,其责任是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资源,国家环境管理权滥用而造成环境资源破坏将承担法律责任,即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设置是以履行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为出发点,并最终落实到保护环境资源质量上来。
  
  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以义务为出发点来设置环境管理体制,就是要强调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创新环保靠政府、政府靠公众的运作机制,并以环境资源质量是否得以保证作为检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环境管理权行使是否得当的标准,拓展环境责任范围,创设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合法管理行为给他人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而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北京市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以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为出发点来积极行使环境管理权,采取各种措施发动公众广泛参与北京市治理汽车尾气污染、改善大气质量的活动,可能不会产生仅仅依靠发布几个文件、规定使用少数几种治理汽车尾气的设备来达到治理汽车尾气污染、改善大气质量的目的,也可能不会出现要刘工超向环境管理权低头,放弃可能更有效的治理汽车尾气设备的事实!即使发布了513通告这样的文件,如果北京市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始终坚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是环境管理权的前提,面对刘工超自费安装的尾气排放明显低于044标准的尾气净化器时应该是积极主动的行使检测、监督权,寻求解决保护环境实践与文件冲突的方法,给类似于刘工超这样的积极配合政府治理北京市汽车尾气污染、改善大气质量的公众以奖励,以此激励公众以各种有效方式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具体落实改善北京市大气质量的活动。这样依靠公众的配合,实现北京市大气质量的改善就将成为北京市环保局正确行使环境管理权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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