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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环境保护法》的出发点

  
  正如徐祥民先生在总结现代环境法发展阶段时所指出的哪样:现代环境法自从产生以来经历了两次大的变化,度过了两个阶段并已进入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污染防治法时期。这个时期环境法的基本特点是在为应对环境公害和其他环境损害而做“末端”治理。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降低排放物的危害程度。第二阶段,环境保全法时期。这个时期环境法的基本特点从人类环境行为这个“源头”并在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的全过程中做保全环境的努力。第三阶段,循环型社会法时期。这个时期的环境法的基本特点是引导社会尊重自然,谋求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10]进入第三阶段,人与自然和谐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环境资源法肩负起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重任。确立《环境保护法》作为基本法地位,从循环利用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的环境与资源整体性出发对规律性、共性、综合性等问题进行一般性规定,指导各个领域的环境保护行动,协调人与自然的矛盾。
  
  三、从环境案例反思现行环境管理权
  
  应对环境问题的法学不得不关注环境问题本身,实践中的环境保护案例得到了环境资源法学者的普遍关注,不少学者专门编著出版了环境资源法案例教程。在众多的案例中我们仅从刘工超诉北京市环保局抽象行政行为案说起。刘工超于1998年2月购买了一台化油器捷达轿车。1998年12月,他为了响应北京市人民政府治理汽车尾气污染、改善大气质量的号召,自费安装了韩国生产的“马哥马——3000”尾气净化器。经检测,其尾气排放明显低于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布的DB11/044--1999《汽油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044标准)。但北京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具备治理条件的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513通告)规定: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照的桑塔纳、富康、捷达等小客车必须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催化器,经验收达标并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准予年检。显然,刘工超私车如未安装513通告指定的产品,无论采取何种尾气治理措施、无论治理是否达标,市环保局都不予尾气复检,也不准许参加年检。自1998年8月起,刘工超就上述通告相关规定的合法性,向北京市环保局提出质疑,并多次与其联系参加当年年检事宜。该办答复:不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催化器就不能年检。刘工超不服,于同年12月24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环保总局于2000年2月对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刘工超对其有关内容仍不服,故向法院起诉。关于这个案例,学界更多关注了是否能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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