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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环境保护法》的出发点

  
  如何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环境资源法体系仍然是应当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抓住《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机会,将其定位于环境资源法的基本法而进行深入研究并进行修改,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来理顺、建立相对合理的环境资源法体系。《环境保护法》修改目标应当朝向将其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内容上除了确立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增加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及完善环境管理行政组织、纠纷处理机制与环境法律责任条款。[9]这样的《环境保护法》应当是以履行循环利用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义务为出发点,遵循环境与资源整体性规律、生态规律等自然规律,系统地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的法律。
  
  环境保护是由环境问题引起的。从起点上来看,没有环境问题就没有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实施的妥善处理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利用与维护,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同自然的固有秩序之间的关系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环境保护法》系统规范环境保护行为需要建立、健全系列化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①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环境保护首先就是要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这方面的法律制度随着各种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的颁布实施而形成了相当规模,《环境保护法》需要对其加以系统整理并从法学理论上对其加以深化。②环境破坏的预防与修复法律制度。人类的建设和开发需要改变环境的自然状态,在这个改变过程中常常造成环境破坏。环境保护的任务之一是促使人类在不破坏或少破坏环境的前提下实施他们所需要的建设开发活动;环境保护不仅要防止环境破坏,还要对已被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防止环境破坏方面的法律制度随着相关单行法的颁布实施而形成了一定规模,在生态环境恢复法律制度方面还需要不断创新。《环境保护法》需要将环境破坏和生态环境恢复纳入其保护范围,创新机制协调其与环境污染防治的关系,对环境破坏的预防与修复法律制度加以系统整理并从法学理论上对其加以深化。③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人类对资源有越来越多的需求,而可供人类利用的资源又是有限的,所以人类遇到的最大的环境问题之一也与资源有关。环境保护自然也以资源保护为重要内容。《环境保护法》需要高度重视保护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的单行法及其相关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探讨其与环境污染防治法有机整合的理论和机制,进一步丰富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并纳入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④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认为“生物多样性是指物种内的多样性、物种间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人类在工业、农业、运输业、建筑业以及旅游业等各个行业中都在威胁并且消耗着生物多样性。然而人类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却重视不够,自然保护区建设、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生态系统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均不完善。《环境保护法》需要不断创新、完善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强调对多种多样活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和它们所拥有的基因及其生境,它们与其生存环境有规律地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复杂的生态系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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