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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环境保护法》的出发点

  
  环境资源极限与分配给人们的行动设置限制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义务,它要求人们服从总体的安排,约束自己的行为,它用限制性的措施防范人们放纵自己的牟利欲望,履行持续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对环境问题的环境资源法需要高度重视这种来自于环境资源极限的限制,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以义务为出发点来设计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在内的各种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以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为基础,遵循自然规律,规范人们持续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行为,调和人与自然的矛盾,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二、《环境保护法》的定位
  
  环境资源法从一开始就注重设计法律制度来应对环境问题,但《环境保护法》从立法之日起就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防治而设计的,经过多年的发展,相继建立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这种立法也主导了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金瑞林先生在对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进行评述时指出:过去环境法学研究的重点是围绕环境污染防治法,因此造成环境法学体系的内容明显地偏向于环境污染防治法,就连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研究也不例外。[5]这种环境法学研究又反过来资助了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忽视《环境保护法》对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的保护问题。
  
  金瑞林先生早就强调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公益性使得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带来的恩泽与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带来的祸患不分阶级的由全社会共同享受和承担;环境社会关系的技术性也使得原有的各个部门法都不能满足这种需要,而必须创建一个新的综合性的并能对环境与资源进行整体、全面保护的法律部门来满足这种需要。[6]
  
  什么法律能承担起对环境与资源的综合保护呢?即将颁布实施的《循环经济法》给《环境保护法》带来了挑战。有学者考察了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中有关循环经济的法律规定,认为可以与时俱进,一步到位,整合原有立法成就,直接转向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方向,并考虑到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态安全岌岌可危,通过法律手段积极推动社会大环境向着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方向前进,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7]。不过另有学者对循环经济立法的定位进行了深入论述,认为循环经济法是当代环境资源法律与经济法律的交叉和整合,从本质上看应该属于环境资源法范畴,是当代环境资源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分支或子系统,需要研究循环经济法与环境资源法体系中原有子体系的区别、协调甚至重新组合问题。[8]环境资源法发展到今天,如何考虑环境与资源的综合保护已不容质疑,环境资源法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资源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许多法律制度设计如“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仍将为保护环境所不可缺少,以循环经济法取代环境资源法是不现实的。但是将循环经济法定位于环境资源法的下位法也欠妥,循环经济法既涉及到资源的循环利用,又涉及到少排污而防治环境污染,这岂不模糊了环境资源法子体系之间的界限,不利于建立科学的环境资源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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