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洁生产制度和循环经济制度
“实施清洁生产是中国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结合,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措施。”[[7]]《
环境保护法》有必要确立为基本制度。但是,该法仅在第25条简单地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从该条的精神可知,采取清洁生产是企业应承担的义务,但是法律责任部分却无相应的惩罚措施;《
环境保护法》也未授予环保部门对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权。《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将违反清洁生产法律规范的企业的行政处罚权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但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往往偏重于经济效益,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冲突时,无疑会牺牲环境效益,不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此外,一些已经比较成熟的环境法律制度需要在
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其法律地位,如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区划与环境功能区划制度、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治理的行政代执行制度、污染物集中处理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等。也可以考虑增加环境保护法律援助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举报制度、污染损害仲裁制度等,使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四、关于修订《
环境保护法》的建议
从法的实施效果来看,比起零散地分布于各单行法的立法模式,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更具协调性和可操作性,更能为执法、司法提供系统、和谐的法律规范基础,更能突出法的权威性和实际影响力[8]。由于单个环境法律都是依据社会环境的变迁以及管理部门环境职权的不同而制定或修订,应对的也是单一的环境问题,缺乏整体的规划,容易出现法律冲突和管理漏洞。因此,修订《
环境保护法》扮演着整合性环境立法的角色,应持大环境观念并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关系,将人口、资源、环境与生态统筹考虑,协调好与其他环境资源法律、国内法及国际环境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