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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

  
  (五)公众参与制度
  
  在目前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没有保障和环境信息公开化还处于初步阶段的情况下,公众参与制度难以落实。要强化公众参与,首先要在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益及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措施,其次要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化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此外,现有的制度不能解决如何参与、参与程序、如何落实等问题,公众参与制度难以落实,流于形式,例如环评中的听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效果就欠佳。因此,要推动公众参与,必须在有关法律中对公众参与制度的程序性和环境权益保障措施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一些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急需补充到新的环境法中
  
  地方的环境实践表明,目前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常感到管理和执法手段的不足,一些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急需在环境法中得到确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污染赔偿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由于缺少相应的手段,跨界污染纠纷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应在环境法中确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推动跨界污染问题的解决。重点确立污染责任的划分依据、污染损害的认定程序、赔偿标准、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等法律规定。为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也需要对受到污染和环境损害的公民进行环境赔偿,建立环境赔偿制度。此外,急需通过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补偿问题主要表现在水资源保护的补偿和矿产资源利用方面的生态补偿问题。
  
  (二)环境绩效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环境目标责任制,提高地方党政领导的环保意识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急需建立官员考核机制和环境保护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制度。考核制度的重点要将考核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中,并将环保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政绩和干部升迁的重要参考指标,帮助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减少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预,强化环境监督和执法效力。责任追究制度是要强化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意识,帮助领导干部在做重大经济、发展决策使能充分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促进综合决策和科学决策,减少决策失误。
  
  (三)信息公开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
  
  《环境保护法》虽然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检举权、监督权都做了一些规定,但目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在具体条件、方式、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公众一旦遇到具体的问题,不知道应该用何种方式参与[[6]]。因此,要尽快建立有效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大环境信息公开的力度,使公民有更多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公众有效行使环境权。具体包括政府环境质量公告和信息发布制度、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等,明确规定应公开的环境信息,发布信息的主体、信息发布的渠道、程序、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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