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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


Study on Amend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and Perfection of Environment Law Institution


万劲波;陈赛


【摘要】  建立起良好的、和谐一致的环境法律体系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有些制度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新的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变革与创新,而许多新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又亟待上升为法律制度。基于调研和理论思考,提出关于修订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六点建议,以期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修改;环境法律制度
【全文】
  一、引言
  
  《环境保护法》(1989年)颁行至今已有18年,而这18年正是中国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迁的历史时期。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官方说法是“局部有改善,整体趋于恶化”),该法已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存在诸多问题。而且同期已经颁行的环境法律频繁地被修订,仅“十五”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或修订了10多部环境保护法律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此外,中国还广泛开展了双边和多边环境合作,签署并履行多项国际环境公约。《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很好地与其它法律部门和整个环境法治基础相匹配,也不太适应依法治国方略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要求,更不能适应我国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要。
  
  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环境保护法》有关环境法律制度的规定存在一些共性问题,表现如下:
  
  一是政策手段单一,主要以命令控制型手段和经济处罚为主,且处罚力度小,难以取得良好的成效。需要进一步强化民事、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应利用“利益诱导型-如经济刺激”、“关系友好型-如伙伴关系”等手段鼓励“志愿行动”,并通过加强“能力建设”和“公民(公众)参与”实现低成本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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