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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六)增加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
  
  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和排污费制度是征收环境保护费的主要内容, 它是对“污染者
  
  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的反映,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理制度之一。而《环境保护法》因侧重于污染防治领域,仅规定了排污收费制度,其第19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太过原则、模糊,对于采取何种措施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具体规定。而实行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能够保证生态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也为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和治理提供资金保障,凸显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我国除了《森林法》规定了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和对占用林地单位开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法》中规定的草原植被恢复之外,在生态环境补偿费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增加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对征收的对象、范围、标准等基本内容作出说明。
  
  四、结语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是相对动态发展着的,作为《环境保护法》的支撑,在经历社会一系列变迁之后,理应作出适时调整。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个很好的契机。正是此时,要抓住时代的脉络,贯彻新思想、新理念,以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为基石,完善作为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期待这次的修改能为环境保护法律事业的欣欣向荣推波助澜。
【作者简介】
王琳维,女,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注释】 周珂著:《环境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
李启家:《中国环境立法评估:可持续发展与创新》,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年第3期。
李淑文:《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思考》,载《求索》2007年第1期。
吕忠梅著:《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第249页。
周珂著:《环境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 77页。
李启家、蔡文灿:《论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整合与拓展》,载《环境资源法论丛》第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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