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On the Perfection of Basic Legal Systems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王琳维
【摘要】 《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经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各种形式的讨论和研究持续不断,本文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角度浅谈对《
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见解。对环境保护法律基本制度包括哪几项,并无定论。本文立足《
环境保护法》既有的明确规定,先分析其存在的缺陷,然后选取已作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对其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再对需要增加的许可证制度和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作了阐述,使其适应时代的发展,这也是《
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本意。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律制度;协调
【全文】
1989年,我国对原有的《
环境保护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8年。该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批新的环境保护法律陆续制定、实施,原有的法律也都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的飞速发展,环保事业的兴旺和国民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
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急需进行修改。特别是其中确立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立市场经济对环境保护的规范与需要。对《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着手,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整部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也能与各单行法保持协调一致,发挥其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
宪法”作用。
一、《
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