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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5、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制度
  
  生物多样性包括了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虽然我国已有大量法律法规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了保护,但大都散见特殊区域保护法中,《环境保护法》中未能作出具体的规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是政府的新的职能。对一个生态系统而言,需要政府整体职能的发挥。政府在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管理时,应按主体功能划分生态区和环境功能区,并成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在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应当设有专条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管理,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作为政府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责之一。
【作者简介】
王蓉,女,湖南常德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注释】李爱年,周训芳.环境法.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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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真.树立以人为本的生态法理念——从公众参与制度出发考察.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
曹明德,黄锡生.环境资源法.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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