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理论依据
(一)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是指那些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不能依靠市场力量实现有效配置的产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环境属于“公共物品”。生产者将污染的成本转嫁到社会,转移到环境这样的公共物品上,因此,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而公共物品中又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即不需要负担任何的费用就可以享用别人付费的东西。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同样存在着“搭便车”的现象。生态环境领域的“搭便车”是指企业和个人在开采自然资源谋取个人私利的同时却没有人愿意去投资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这种掠夺式的开采很容易导致自然资源的严重耗竭,环境的日益污染和生态的高度恶化,进而引起温室效应、洪水、干旱、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地面下沉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的频繁发生。因此,对环境这种“公共物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应当是政府的首要职责,法律应就政府如何监督管理“公共物品”的使用做出具体的规定,作为社会利益总代表的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对自然资源和社会利益进行权威性、公正性的分配,以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精髓——公平、正义。而且,为了弥补“市场失灵”,作为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的政府应该主动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发挥政府“有形的手”的作用。[3]在
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管理,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约束企业和个人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的行为,以遏止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依法行政理论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在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行政许可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监察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一批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强化政府依法行政责任的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这一系列重要成果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理论依据,对解决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具有重要意义。[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