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是国际环境保护大势所趋
1992 年,一百多个国家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重要文件,从而确定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人类共同目标的行动纲领。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积极主动地加入到国际社会的环境保护运动当中,担负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从而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同时,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贸易利益和生态环境,纷纷制定许多“绿色壁垒”,以阻止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进入本国。目前许多国家已采用了ISO14001国际标准。因此,我国政府应顺应世界潮流,担负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采取措施应对国际贸易的“绿色壁垒”,以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不败的境地。
(三)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履行不力将会产生更为严重的环境问题
从已出台的环境法律规范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些法律规范所偏重的是政府对环境的管制,对政府环境职能的强化存在明显的欠缺。而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原因。近年来所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环境违法事件,使我们不得不探究政府是否真正履行了其对辖区环境保护质量负责的责任。从2004年造成近百万群众饮用水中断26天、直接经济损失达3亿多元的那起震惊全国的“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到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紧急叫停总投资达1179亿元“未环评先上马”的30个大型违规建设项目,以及2005年11月13日发生的吉化爆炸而引起的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再到2006年由于政府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甘肃徽县数百群众血铅超标和湖南岳阳饮用水源砷超标两起重大环境事件,一件件触目惊心的环境违法事件使我们看到,政府的环保职能存在着重大的缺陷,环境法律缺乏明显的承担环境责任的问责机制。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已成为制约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因此,从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强化政府职能,平衡政府部门间利益,实行严格的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实现环保目标、完善环境法制的重点。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对这一重大的环境法制现实需要做出积极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