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有法不依,特别是政府有法不依,另一方面是对违法或有法不依的情况缺乏问责机制,这也许是我国《环保法》的修改需要对待的关键性问题。或者换个方式说,法律如何保障政府能够完整统一地履行公共职能,也许是
《环保法》的修改真正应当关注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认为,修订
《环保法》的方向和重点,应当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尤其是从程序法上,全面加强政府的环境保护公共职能,使环境价值和经济价值在政府各个部门中真正统一起来,使我们的政府成为一个能够完整统一地行使环境保护公共职能的政府。政府各部门都重视环境保护,何愁管不住市场失灵,即市场主体的“公地悲剧”?
在确定了立法重点后应当怎么做,即如何使政府各部门都重视环境保护?如何全面加强政府的环境保护公共职能?
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这方面的经验很多。其中《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制定是其一。在上个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在对外事务上,头等大事是越战。在内政方面,环境问题是一个举国关心的大事。尼克松的一个历史性贡献,除了恢复对华接触外,还有一个就是在1969年签署《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
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主要规定三件事。
一、宣布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
二、设立总统咨询机构——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
三、建立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这三件事现在大家都知道。但是,其中有些重要问题,人们可能没有认真想过或者根本不知道,那就是,美国为什么在那时要宣布国家环境政策?宣布国家环境政策主要是针对谁?《国家环境政策法》如何保障国家环境政策得到遵守?
在当时,美国的污染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并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应,而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的现行法定职权没有关于保护环境的内容,或者,存在同保护环境不一致的地方。这是美国国会决定制定和宣布国家环境政策法的主要原因。
国家环境政策法主要是针对谁?针对公民,污染者还是政府?是后者——政府。
如何保障国家环境政策得到切实遵守?《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了两个办法。一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是要求联邦政府各部门(注意,是各个部门,没有例外)都对照国家环境政策法,检查现行法律对本部门的授权,看其是否存在同国家环境政策不一致的地方,并且对总统提出修改该对部门的授权法的建议,使其同国家环境政策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