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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保法》的修改与政府环境保护公共职能的统一性

论我国《环保法》的修改与政府环境保护公共职能的统一性


On the Amendm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of PRC and the Unification of Public Functions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the Government


王曦


【摘要】  本文在比较我国《环境保护法》和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修订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方向和重点是为政府环境保护公共职能的统一性提供更充分的保障。
【关键词】修改;环境保护法;公共职能;统一
【全文】
  当前,学界和政府有关部门都在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的修订问题。有人认为,应当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典》;有人认为应当将《环保法》上升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这两个建议,一个建议法律形式的变化,另一个建议立法机关层次的变化。这两种变化似乎并不必然导致我国环境管理的改善。立法的首要问题是搞清楚现实对立法提出的关键问题和要求是什么?法典化和提升环保法为基本法,似乎都不是现实对立法提出的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人们常说我国的《环保法》同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一样,都是关于环境保护事项的“基本法”。同属这种环境保护事项的基本法,为什么我国的《环保法》在施行十几年后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空心化”问题,而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却无此问题,长盛不衰?十几年来(如果从1969年算起,美国的时间更长),两国的国内环境形势都有很大变化。为什么我国的《环保法》现在甚至面临废除的问题,而美国的法却没有。其中原因,不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等理由所能够完全解释清楚的。这个问题,很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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