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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应以可持续发展基本理念为指导

  
  二、可持续发展的本质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早见于1980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制定发布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挪威前首相布兰特伦夫人主持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交了著名的长篇专题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一定义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被广泛的接受和认可。对此,有学者认为这种“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弱可持续性”,因为它只强调了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与此相对应的是“强可持续性”,不仅强调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而且强调种际正义。种际正义是指地球生物圈内的不同物种之间应当具有的基本的公平和正义。种际正义要求我们在某种程度上承认非人类存在物享有生存和存在的权利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2]
  
  (一)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含义
  
  可持续发展包括以下三层基本含义:一是发展或发展性。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唯有发展才有出路。持续依赖发展,发展才能持续,发展性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特征,离开了发展性,也就没有持续可言;二是可持续或可持续性。持续性是可持续发展的时间标志,它调控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基本需求、又不危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3]正如《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的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三是整体性。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整体,不仅是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发展,而且是不同物种在地球生物圈的共同发展。强调持续状态的发展,强调持续发展的动力条件。
  
  (二)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内涵
  
  从1980年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界定,之后,许多环境法学者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述了可持续发展,并且将其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加以阐述。作者认为:可持续发展不仅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而首先应是环境法的基本理念,是比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更为抽象和概括的一种基本理念。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概念的提出,是为了解决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现实需要出发而提出的一种战略思想。当它为环境法所认可并作为其发展的基本理念时,我们必须从法律理性的角度来探究其本质内涵,寻找环境法发展的内在动力。
  
  揭示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内涵,是回答为什么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含义是发展、持续与全面。作者认为:可持续发展其本质是“环境公益主义”思想的一种外在表达。所谓“环境公益主义”是指环境与资源不为某个个人、团体和国家所拥有,是属于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依托,是属于地球生物圈内所有物种的生存和发展的依托。任何个人、团体和国家都没有理由污染、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与自然和谐共处。自从人类产生开始,人类与环境就相伴相随,共存共荣。任何对环境与资源的破坏,都会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合理利用环境和资源,与其他物种和谐相处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要,又要求人类必须合理地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环境和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是人类能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否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将成为不可能的事情。这无疑给我们一个重要的信息:环境和资源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的依托,它体现着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共同利益,并且这一利益是人类最基本的共同利益。“环境公益主义”否定和排斥任何为了私人利益而对环境和资源的破坏;并且也否定一定范围内的所谓“公益”而对环境和资源的破坏。环境公益主义只以人类的共同利益为基准,只能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把这一纯理性的认识与人类发展的现实相结合,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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