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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要义就是“限政”

宪政的要义就是“限政”


燕继荣


【全文】
  

  “宪政有着亘古不变的核心本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限制”。因此,宪政的要义就是“限政”,即控制国家,限制政府,约束官员。简言之,宪政就是要用宪法和法律条文来为政府编制一个紧箍咒。在我们的观念中,政府代表和维护人民的利益,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公仆”,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既然如此,干吗还要为它上紧箍咒?道理很简单,就是要让它有所畏惧,有所控制。


  

  早期的判断:“政府是必要的恶”


  

  自从英国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运用著名的“利维坦”比喻来论证强有力的国家和政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避免“战争状态”的必要性之后,有许多政治学家开始思考如何控制“利维坦”这只怪兽,想方设法为政府设置种种限制。


  

  约翰·洛克在其重要著述《政府论》中,把政府看作是“必要的恶”,明确提出“有限政府”的概念,强调以基本人权(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来为政府行为设置“底线”,以法治和人民的“革命”权来抗击政府强权。美国思想家托马斯·潘恩对社会与政府作了区分,认为“社会在各种情况下都是受人欢迎的,可是政府呢,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主张以宪法至上的共和制度来降低政府“祸害” 的程度。马克思和恩格斯则把国家称为社会的“累赘”和“肿瘤”,“最多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抛掉为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336页。)


  

  近代以来的许多思想家阐述了这样一种政府观念,即,“政府是必要的恶”。之所以说政府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是必要的,是因为如果没有了政府这一制度安排,人类社会可能面临政治秩序崩溃、市场机制失灵和公共事业衰败等一系列风险。绝大多数的研究者承认,政府对高质量的公共生活来说是“必要”的:它在政治上保证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维护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秩序;在经济上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科学实施宏观调控,公平分配社会资源,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大力促进经济发展;在社会文化教育和公共事业上保证全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准不断提高,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稳固;在国际事务中维护国家的独立与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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