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当代中国,传统论证政治合法性的政治性宏大叙事话语,已让位于“民主”、“法治”、“人权”等合法性论证方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条款的入宪正是顺应了这一潮流,表明党和政府已开始认识到必须为执政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新的论证。事实上,人类历史经验表明,税收法定原则的诞生是人类步入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近代英、美、法资产阶级革命均是由反抗不合理的税收而起,革命中所诞生的法律文件均确立了税收法治的思想,“历史表明,税收法律主义在近代法治主义的确定上,起到了先导的和核心的作用。”[41]“统治者需要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一理念,一开始是作为一个征税问题的主张而提出的,这一主张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有关一切法律问题上的主张。”[42] 因此,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上确立并在实践中切实遵守税收法定原则。特别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期间,我国征收物业税的呼声高涨,除物业税以外,政府财税部门还一直在等待时机给水资源税、遗产税、资本利得税、奢侈品消费税、环境税、赠与税等颁发出生证。笔者认为:近年来,中国纳税人纳税痛苦指数已连年居于国际前列,在这种情况下开征新税是否有伤及税源以致竭泽而渔之嫌姑且不论,为避免税收合法性资源的流失,如果开征新税,至少在程序上应由全国人大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进行。
【作者简介】
高军(1972-),男,汉族,江苏淮安人,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财税
宪法研究。
【注释】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09YJC820047)及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SJB820007)“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法理思考及对策研究”基础性研究成果
陈敏:《
宪法之租税概念及其课征限制》,政大法学评论第24期,第40页;黄俊杰:《
宪法税概念与税条款》,传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1页。
洛克:《政府论》(下),矍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8-89页。
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47页。
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8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6页。
陈清秀:《税捐法定主义》,载《当代公法理论——翁岳生教授六秩诞辰祝寿论文集》,元照出版社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590-591页;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49页。
王鸿貌、陈寿灿:《税法问题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68页。
许宗力:《论法律保留原则》,载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32页。
黄茂荣:《税捐法定主义与税捐工具》,载黄茂荣:《税捐法论衡》,植根图书出版1990年版,第20页。
张劲心:《租税法概论》,三民书1979年版,第7页。
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64-65页。
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50-54页。
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50页。
柯格钟:《税法之解释函令的效力——以税捐实务上娼妓所得不予课税为例》,成大法学第12期,第77页。
黄俊杰:《解释函令对纳税者之影响》,载《纳税者权利之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3页。
葛克昌:《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载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
宪法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陈清秀:《税法的法源》,《植根杂志》第11卷第11期,第2页。
施瓦茨着:《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3页。
葛克昌:《租税优惠、平等原则与违宪审查-大法官释字第五?五号解释评析》,《月旦法学杂志》2005?1月,第116期,第146-147页。
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51页。
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71-73页。
葛克昌:《解释函令与财税行政》,载葛克昌:《所得税与
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6页。
例如,释字第217号解释:“其事实认定方法的指示,也应以经验法则为基础,俾接近实质的真实。并应容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释字第218号解释:“有关事实认定的函令,除基于实用性原则考量外,更应斟酌年度、地区、经济状况等特殊性,以“力求客观、合理、使与纳税义务人之实际所得相当,以维租税公平原则”。释字第221号解释:“有关证据方法或证明责任的令函,也不得变更税法上举证责任之分配法则。”等等。
陈清秀:《税法的法源》,《植根杂志》第11卷第11期,第3-4页。
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陈太先、眭茂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04页。
亚当·斯密:《国富论》,唐日松等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589页。
葛克昌主持:台湾地区“财政部”2005年度委托研究计划“纳税人权利保障法可行性研究”,第119页。
黄茂荣:《法律漏洞之补充的方法》,《台大法学论丛》第13卷第1期,第4页注4。
陈敏:《
宪法之租税概念及其课征限制》,《政大法学评论》第24期,第49页。
黄俊杰:《实质课税原则对纳税者之影响》,载《纳税人权利之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陈清秀:《税捐法定主义》,载李震山等编:《当代公法理论——翁岳生教授六秩诞辰祝寿文集》,元照出版社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599页。
陈敏:《
宪法之租税概念及其课征限制》,政大法学评论第24期,第49页。
黄俊杰:《纳税者之信赖保护》,载黄俊杰:《纳税人权利之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参见,黄俊杰:《纳税者之信赖保护》,《纳税人权利之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陈敏:《
宪法之租税概念及其课征限制》,《政大法学评论》第24期,第51页。
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53-54页。
陈清秀:《税法的法源》,《植根杂志》第11卷第11期,第6页。
陈清秀:《税法的法源》,《植根杂志》第11卷第11期,第6页。
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71-73页。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停征或减征利息税。
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48页。
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沿》,顾昕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