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政策作为一种社会治理规范,调整权限并非无所不包,治理功效也决非百通万能。当其遭遇越位尴尬时,应主动退出规制舞台,及时让位于法律。海关总署在确定具体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时,应尊重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遵守
宪法和
海关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层次,即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在法律而不是政策层次上明确征税标准。
反过来说,即便有些政策属于法规性、规章性政策,具备了法律渊源之地位,但因政策多具临时性、灵活性等缺乏稳重的品格,其制定过程对民意的尊重又是一个极为现实的尴尬。避开54号公告的性质及强制执行力不谈,海关作为
海关法规定的国家进出关境监管机关,无论是制定部门规章还是相关政策时,应征求民众特别是直接利害关系群体的意见。该项政策之所以引起民众关注甚至争议,倒不是针对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问题,更是征税标准或者说门槛的问题。海关总署单方面确定免税放行的门槛,这一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有没有广泛征求意见?
因而,政策在遭遇权限尴尬的同时又遭遇了民意尴尬。立法越来越讲究民主的今天,政策制定仿佛还停留在职权年代。尽管有些政策也通过听证、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政策制定主体单方面的条令式政策,依然是当前政策形成模式的主流。假如在制定政策时多一些民主性少一些专断性,积极征求相关利害关系群体的意见,则至少可以避免一些消极舆情,不至于动辄引发热议甚至出现排斥、逆反的政策尴尬局面。
不重民意的政策,因缺少完整的政策分析过程,往往也容易使政策陷入技术尴尬即合理性尴尬。还是以海关总署54号公告为例,暂且不论其确立的免税标准是否过低,单看完税价格的标准和方法,其科学性与合理性本身就是不无疑问的。《
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如何“依法”,不妨参照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确立标准,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但此次税收政策不顾物品交易价格,完全依赖海关自行确定的完税价格表,难免有失科学性与合理性。
避免政策的合理性尴尬,除了征求民意还可以借助上位法,稳稳当当地躲避合理性质疑。即在政策制定时从处于上层位阶的法律资源中挖掘处理技术,以求非法律性政策与法律以及法律性政策与上位法之间的规制协调秩序,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海关法明确规定了税收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那么,海关在制定具体政策规章时,不应违背上位法律。不得不提及的是,我国加入WTO后的重要承诺之一就是对各类计算机实施零关税,商务部为此向海关总署发出咨询函。尽管后者答复认为目前确定的个人物品免税限值额度与发达国家规定的免税限值水平基本相当,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但仍然免不了政策制定时不合法律规则、不求民众意见、不符科学精神、不守国际承诺所带来的一切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