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转化型抢劫罪中即遂未遂的认定
以一起盗窃转化成抢劫为例
王志凯
【全文】
简要案情:2010年8月15日6时许,赫某潜入唐山市内某居民小区3-23号,趁房主于某正在睡觉之机,将房屋内的旅行箱偷走,内有三星牌数码照相机一部及旧衣服十件(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2066元),于某发现后追赶赫某至吉祥路上,行人张某听见于某喊“抓小偷”,在赫某跑到自己身边时将赫某绊倒,欲上前抓赫某时,赫某掏出弹簧刀威胁张某,后将旅行箱扔在地上逃离现场。
分歧意见:本案属于转化型抢劫罪当无异议,但对于抢劫的即未遂问题,产生了三种意见:(1)转化型抢劫是行为犯,不存在未遂状态,只要转化成抢劫罪,一律都是既遂。(2)转化型抢劫属于“贪利型”犯罪,既未遂应以先前行为的既未遂作为判断标准。(3)转化型抢劫存在既未遂状态,认定转化型抢劫既未遂应与普通抢劫罪的标准一致。
法理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赫某构成抢劫即遂。理由主要是:转化型抢劫中的“转化”是指整个犯罪性质的改变,自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发生始,犯罪性质已发生改变,其转化行为就被认定为实施完毕,不存在未遂形态。本案中赫某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盗窃已经转化成抢劫,应认定为抢劫罪既遂。
第二种意见也认为赫某构成抢劫即遂。理由与第一种意见不同的是:转化型抢劫的既遂或未遂应以其先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的既遂或未遂作为判断标准,先前行为既遂,抢劫罪亦既遂;先前行为未遂,则转化后的抢劫罪也是未遂。本案中赫某先前的盗窃行为已经即遂,故转化的抢劫罪也应为即遂。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赫某构成抢劫未遂。理由如下:
首先,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的犯罪性质相同。两者对法益的危害性基本相当,都是侵害了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比较二者:①从犯罪形态看,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时“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导致了行为性质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其行为的情节及导致的结果,已超出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能为原有的犯罪所容纳,只能通过转化犯的规定使犯罪行为重新获得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认可。②从犯罪构成看,普通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在先,劫财在后;转化型抢劫罪(先行为盗窃、诈骗、抢夺)占有财物在先,使用暴力、胁迫在后,二者只是行为先后顺序的差异,在犯罪构成上并无实质区别。③从未遂定义看,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是否得逞”作为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准,转化型抢劫是一种法律拟制,是身份犯,其实行阶段始于暴力、胁迫行为,依据“犯罪目的说”看犯罪目的是否达到,“犯罪结果说”看是否产生法定犯罪结果之理论,可以得出转化型抢劫的未遂是既未抢到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