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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情结与有效性判断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利于产生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当然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是有效性的法律生成为前提。而法的有效性评价的过程需要法的合法性、法的合理性、法的合规律性判断标准。这一过程是由形式到内容,由实然到应然(真正的实然),由主观支配到客观存在的过程。法治的建设是具有继承性的工程,这其中中国历史传统文化对于当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法治建设不能回避历史传统、不能一概否定历史传统、不能曲解历史传统。也就是说,中国法治建设过程是在借鉴西方法治文明与回溯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相互结合的过程。其中如何面对中国历史传统文化,如何理性对待历史情结现象,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必然要面对的问题。正是出于以上缘由,本文基于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建设性批判的基础上,探讨正视中国历史传统的有效性标准。试图通过摒弃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伪科学、假真理,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元素,使中国传统文明致立与法治建设的语境之下,整合中国法制建设的实质内核。

【作者简介】
张庆庆,男,1986年生,山东烟台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在读。
【参考文献】[1]江平、米健.《罗马法的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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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78.
[15]马克思.《第174号“科伦日报”社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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