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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情结与有效性判断

  
  三、历史情结的有效性判断

  
  历史是时间性的一面,历史就是发展的过去。因此,社会发展的历史性任务在于历史的发展中找到社会发展的脉络,而不再是丧失价值判断标准的盲目的历史情结。我们必须认清中国传统与中国社会的进步性与倒退性。针对历史性中的倒退性因素就应该彻底批判与根除。比如,政治上的专制色彩、经济上的小农意识、科学上的迷信盲从、观念意识上的权力本位思想、文化上的尊卑等级情结等,都应当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应当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复古现象。“一般来说,历史作为谬说、无知和野蛮、暴力和奴役的历史,是现实哲学所厌恶的一个对象。”[11] “孟德斯鸠曾说:有两种坏的现象,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法律本身使人民变坏;后一种是无可救药的,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着这种祸害。”[12]所以,我们的任务在于针对历史情结,探索如何判断法历史因素中的有效性判断标准,从而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性指导。

  
  其一,合法性判断。其主要解决的是法的形式问题,也就是说,法的形式合法性。该标准存在形式和实质两种方面:在形式方面,要求立法权限的具备,符合法定的程序;在实质方面,要求符合法的产生方式、表达形式、逻辑结构。“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再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中。”[13]法的合法性是判断法的本身有效性的第一步,法的合法性主要解决法权的渊源以及其外在标准形式问题。

  
  其二,合理性判断。其主要解决法的阶段性正义问题,也就是说,法的政治正确性。在这一环节的法的有效性评价仍然带有主观性因素,人们对法的有效性的评价是基于人类相对的、阶段性的科学认识为基础的。这一判断标准是当下的公认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理想。“所谓的合乎理性,并不是指现实的人的理性达到了现实性,而是指抽象概念的各个环节达到了现实性。”[14]法的合理性判断是运用利益平衡的价值判断方法,使得法律符合合理性要求。其内容包括法的公正、法的公平、惯性因素、比例原则(适当性、必要性、衡量性)的要素。

  
  其三,合规律判断。其主要解决法的实质正当性问题,或者说,社会存在的正当性。“实际上,国家的真正的“社会教育作用”就是在于它的合乎理性的社会的存在。”[15]法律的有效性在这一层面上的实现要符合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社会存在的正当性,只有正当性的社会存在才能产生正确的法律;二是法的生成符合社会存在,具有社会存在正当性社会的法律不一定产生正确性的法律。因为立法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过程,其中主观性的科学性、正确性对法的有效性产生重要影响。法的有效性评价第三步的评价内容有两点:一是,从政治经济学方面,法的最终调整的生产分配符合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而不是资本主义分配方式,这是判断法的有效性或良法、恶法的最关键尺度;二是,在社会主义方面,法的生成目标最终走向人对物的支配调整,而不是人对人的统治关系。因此,在法治的体现是人权的解放,人权与公权矛盾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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