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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情结与有效性判断

  
  任何民族的初始都会对大自然的作用产生盲目的崇拜,这一现象表征即是祭祀活动的普遍存在。这种对自然的盲目崇拜的现象,表明先民们思想未开化仍带有浓厚的迷信的色彩。历史是发展的,社会是进步的。随着人们的思想认知水平逐渐的提高,人类突破迷信的枷锁,步入了科学的殿堂。这在西方更为突出,政治上的民主倾向、经济的流通导向了人性的解放,推动了科学的发展。西方学者不但像中国学者一样热衷政治学说,而且更具有了百科全书派的科学理性思想,他们不仅是社会科学家、人文科学家,而且也是自然科学家。比如,亚里士多德、伽利略、牛顿、培根等。相反,由于中国政治上的专制、经济上的保守,中国社会产生的是一种抑科学的意识形态,这种形态表现在国人祭祀制度的固化,而且延伸出新学派——礼教。这种制度与思想彻底的湮灭了科学理性的火花,而走向了单一、封闭、趋利的极端。

  
  人类的进步史也是教育进步史。亚里士多德关于教育的两层意义的理论:一、邦国如果忽视教育必将毁损。……二、又,人要适用每一种技能或每一种技术,必须现行训练并经过相当的复习,使各为之适应。[7]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制度造就了大批社会建设者。他们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领军人物。没有他们的劳动、牺牲,历史的进步更会缓慢。在教育制度与理念上,中西政治又形成了不同的风格特点。而这一点无疑中国又远远的落后于西方1000多年。西式的大学教育远远的优于中国式的私塾学堂教育,以柏拉图创办的欧洲历史上第一所固定的学校“阿卡德米”(Academy;公元前387年)为起始,亚里士多德吕克昂学园、波那亚大学、那不勒斯大学、巴黎大学、都罗斯大学、牛津大学、葳斯敏斯大学、柏林大学、哈佛大学等,这些大学输出了大批的学者、科学家、政治家、建设者,极大推动科学社会发展与进步。相比,中国直到清末修律时才有了正式大学教育(清华园、北大学堂等),中国的教育体制与理念之前,似乎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在官学与私塾学堂模式下,中国式教育的目的只是塑造出一波一波“范进中举”式心态的“学人”, 创造一批一批的“官人”。中国传统与中国社会由此进入漫长的黑暗时代。

  
  二、法的发展及其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与道路选择

  
  马克思从经济基础以及阶级统治的角度提出了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法的历史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发展进程,当然这种历史类型的存在与演化主要是建立在总结西方主要国家历史发展的基础上提出。马克思发现了社会发展的规律,阶级对立下的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压迫,而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性规律在于破除这一“罪恶”的形态。“从来一切社会的历史是阶级斗争的历史。”[8]法的历史类型演化是进步与发展的递进性过程:在奴隶制法律下,奴隶不存在财产权与人身权;在封建法制下,农民阶级存在不独立的财产权与相对独立的人身权;在资产阶级法律下,虽然无产阶级有独立财产权与人身权,但不可否认这种独立必然的是要依赖于资产阶级;只有到了社会主义法制下,作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实现了真正的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自由。因为这是源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特别是在分配制度方面的优越于资本主义生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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