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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情结与有效性判断

  
  中国社会的专制政治形态反映在立法之上就是立法产生了缺位。中国古代不是没有法律,而是其并不“健全”,是存在着严重缺陷的法律。也就是说,中国的法律是服务于高高在上的统治者,而并不是服务于广大人民,并且对广大人民进行束缚与压迫,这是因为其根本缺陷在于缺乏社会存在正当性。中国古代并不存在真正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典(民事法律仅处于乡规民约的初级形态),而存在的只有维护统治者利益倾向的刑法典。即使散见几条民事法律方面的刑文规定,也是处于维护统治者利益的自上而下的命令性规定。从《周礼》、《五刑》到《法经》,再到《秦律》、《汉律》,其与《罗马法》相比,后者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与要求。

  
  (二)经济形态与传统性格

  
  中国杰出的社会主义革命者李大钊先生曾于1913年在《言治》月刊第1年4期上发文《一院制与二院制》时,阐述了东西文化差异的缘由:“以何因缘,东西之文明之生活,各驰一端,适相反对?此其故因甚复杂,而其最要之点,则在东西民族之祖先,其生活之根据不同。东方之生计以农业为主,西方之生计以商业为主。惟其务农,故利于固定;惟其经营商故利于流通。惟其固定居处之也,故血流旧繁,而庞大之家族主义可以盛行;惟其流通之远也,故族系因分,而简单之个人主义于以建立。”由此可见,基于地缘经济社会原因,中国古代自然经济传统盛行,商品经济并未实质性的得以产生发展。

  
  自然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使人民束缚于土地之上,再加之统治者的政策统治,广大人民的思想进一步受到禁锢与封闭。这一状态的结果塑造了中国民族的传统性格与心理:中庸、礼让、宽厚、从众、盲从、钻营、退让、巴结、拘束、保守、自卑、厌世等等亚性格心理特征。中国古典名篇《论语》中可以察觉“中国式”的心态: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仿若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君得而食诸?”[3]子曰:“刚、毅、木、讷近仁。”[4]子曰:“上好礼,则民见使也。”[5]子曰:“君子谋道不谋食。耕也,鋭在其中矣;学也,禄在其中矣。君子忧道,不忧贫。”[6]而这种经济形态与性格心理惯性的必然结果导致了国人思想的不开化,自然科学、科学理性并未在中国的土壤上生根发芽,这一局面又造成了近代以来中国长期落后的必然结果。

  
  (三)迷信愚昧压倒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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