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历史情结与有效性判断
张庆庆
【摘要】法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历史性的过程。本文基于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建设性批判的基础上,探讨正视中国历史传统的有效性标准。试图摒弃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伪科学、假真理的历史情结,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标准,使中国传统文化致立与法治建设的语境之下,整合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质内核。
【关键词】历史情结;依法治国;有效性判断
【全文】
任何社会的发展与传统的形成,正如伟大的社会主义开拓者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观点,这“都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国传统与中国社会的形成也是要从自身寻找原因,去探究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规律,以及寻求与继承历史性元素中的有效性部分。
一、中国法的历史特性
(一)缺乏民主的专制社会与立法缺位
反思中西传统与社会形态,我们发现中西方社会政治形态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中国政治倾向专制,而西方政治倾向于民主。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人民是否具有政治主体资格,具有参政议政的权力/权利。西方文明,虽然没有中华文明早熟(以进入封建社会为标准),但无疑可以看到这种“后生”社会孕育着更为优越的制度预设。以公元前753年至公元前27年的历史区间比较为例,西方此时的主要民族国家为罗马:公元前75-公元前509是罗马王政时期,公元前509-公元前27是罗马共和国时期;而对应的中国历史时期:公元前753-公元前221是周朝中后期的春秋和战国时期,公元前221-公元前206是首先实现中国大一统局面的秦朝,公元前206-公元前27是西汉时期。通过比对明显发现,中国社会的早熟迹象,公元前221中国已经进入了大一统的封建专制统治时期,而西方此时正处于奴隶制共和向奴隶制帝国转化时期。这种早熟表明了中国专制制度的进一步加固。从政治形态看,西方社会人民(自由民、平民以上)具有广泛的参政、议政的“职权”,这与其政治形态是分不开的。西方罗马时期的政治体制有长官、元老院、平民议会、人民大会等形式,而平民会议、人民大会是人民参政议政的机关,是制约长官、元老的有效机制,并且这种传统与习惯经过长期的磨合而成民主意识。“罗马的立法常常涉及政治或国家管理,因此多属公法。而私法的发展则更多地见诸于长官告示或法学家解释。不过应该指出:相当一部分法律对于私法的发展有着一锤定音的重要作用。其中包括平民会议决议和民众大会决议(Plebiscitaet Leges)。”[1]而此时的中国已经具有上千年的专制统治。“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2],这正如同紧箍咒一样禁锢着中国人民的思想和行为。历代统治者莫不效仿,天子高高在上,官员、平民百姓都为天子的“奴隶”,天子独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人民根本没有机会和条件参政议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