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循环经济立法
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和世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大趋势。循环经济主张“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的经济活动原则。减量化原则要求用尽量少的原料和能量,来完成既定的生产任务或消费目的;再使用原则要求产品或其包装能够被多次使用,延长产品的淘汰周期;再循环原则要求产品在完成使用功能后、与产品伴随而生的废料在产生后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依据此三项原则,自然可以减少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资源的需求量,给后代人留下相当的可利用资源量,实现资源利用的代际平衡。
循环经济是环境保护的新发展,必然要体现出传统环境保护制度所不能涵盖的一些新制度,比如绿色国名经济核算制度,它能够使我们对社会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效益与所付出的代价有清醒的认识;环境标志制度、绿色消费制度,它有助于消费者选择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从而刺激生产者致力于环保产品的开发;环境税收制度、财政环境投入与信贷鼓励制度,它为循环境经济的立法和推行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循环经济中的这些制度,都有利于解决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因而,将循环经济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可以使资源保护与社会经济、生活活动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来组织和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
另外,唤起民众的环保意识也是解决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矛盾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我们不能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强迫民众的价值和意识取向,在民众环保意识整体比较低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上设定相应的责任义务条款来规制民众的行为,并在全民开展环保教育宣传,从而逐渐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
【作者简介】
武亦文,男,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法06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王明远/著:《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周珂/著:《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2版 .李挚萍/著:《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 .(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张若思/编译:《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参考文献】[1] 笔者注:对本文所讲的“资源”,要做广义理解: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资源,如水、大气、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它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所需;还包括“环境”资源,如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宁静舒适的环境空间、优美的环境景观、生物的多样性、平衡的生态系统等,它主要是为人们提供一种美好的生存空间和享受的快感。 [2] 见《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3]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6页。(转引自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28页) [4] 见《环境保护知识读本》,曲格平,红旗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5] 笔者注:古埃及文明诞生于尼罗河流域,古巴比伦文明诞生于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之间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古印度文明则发祥于印度河流域。优越的自然环境使得这世界几大文明迅速发展起来,但由于沿岸人们的过度耕种放牧,无休止的砍伐森林,破坏了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导致了严重的水土流失,洪水泛滥,土地沙漠化,最终致使几大人类文明毁灭。 [6] 笔者注:关于人口过度增长与地球自然环境的关系,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在1798发表了《人口论》,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论断,其得出的结果是悲观的。该书所引起的争论至今尚未停止。在这里,我所想说的是,减少地球人口必然会减轻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的压力,但时至今日,地球人口仍然不断增加着。即便地球人口保持平衡,那么,如此庞大的一个基数,还是会不断的消耗地球资源。因此,解决矛盾,只能另辟蹊径。当然,这并不是要我们放弃控制人口数量的措施,而是要多种措施并举。在我国,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乃两大基本国策。 [7]见《环境法》(第二版),周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39页 [8]见《环境法》(第二版),周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45页 [9]见《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李挚萍,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8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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