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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首长的选任和职责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综上,笔者认为新的环境基本法或环境保护法应当有关于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委员会的规定。
  
  四、从经费安排上解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首长后忧
  
  同时,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经费安排的问题上,人们多建议通过实行垂直管理而由中央财政负担。笔者并不赞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做法。理由很简单,如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法院、检察院、其他行政机关的经费有什么理由不应由中央财政负担?每个政府组成部门都有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可能,但显然不能是每个政府组成部门都实行垂直管理,都由中央财政负担经费。
  
  笔者的思路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费,其中中央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省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负担60%,省级以下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60%,同级财政负担40%。同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负担比例可以有所不同,例如经济落后地区的省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费可以由中央财政负担更多一些。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费安排应当通过环境基本法或环境保护法作出规定,由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而不得从排污费和行政罚款中列支。同时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克减或拖延拨付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经费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予以降职或免职;属故意的,应予免职或开除。
  
  经费问题一旦完全解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首长的另一后顾之忧即被解除。若首长将不必再为经费而奔波,这将使经费成为商谈筹码的历史一去不复返,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首长也不必再因为顾忌经费问题而对不科学、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决策作出无原则的让步。
  
  五、结语
  
  我国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但是事实上我国仍属于行政主导型国家,行政机关所起的作用更为经常和重要。因此,解决环境问题要着眼于发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作用。又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因此解决环境问题也要重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首长的选任并强化其职责。
  
  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之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软”的形象备受争议,人们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之“软”既源于权力不够,例如缺少强制执行权力,又因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钱、人(即经费和人事)受制于所属政府,行事多有顾忌,甚至少数地方的地方保护主义猖獗,环保局形同虚设。[3]基于这样的认识,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呼声一直不断。虽然垂直管理有许多优点,但是也有两大缺点:一是改革动作大,成本较高,二是实行垂直管理不利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首长参加所属政府的决策。如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仍然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首长即可顺利参加和影响政府的决策。同时,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首长实行特别的选任,又可保证其相对的独立性,有利于中央环境政策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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