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制度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规定了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法规包括:《
城市规划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渔业法》、《猎枪、弹药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法》、《
森林法》、《
矿产资源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在《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应将许可证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其适用范围包括对环境有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的许可,从事排污活动的许可,资源利用、开发的许可,从事危险、有毒物品活动的许可等。
5、清洁生产制度。清洁生产,是当今各国提出建立循环型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旨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我国的《
清洁生产促进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但仍应在《
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清洁生产制度,使其享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法律地位。
6、自然资源规划制度。由于我国没有自然资源基本法,致使自然资源规划制度未在实践中得到真正落实。在《
环境保护法》中仅规定了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因此,修改中应增加这一自然资源基本制度,以解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矛盾,保证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7、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目的在于使自然资源价值在法律上得到确认,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改变长期以来人们对自然资源无偿地占有、开发和利用的现象。目前,我国的自然资源单行法,如《
森林法》等,已经规定了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因此,新修订的《
环境保护法》中应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确立为一项基本制度。
8、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已被世界众多国家确认为自然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其不同的是各国所采用的说法不尽一致,如乌克兰《自然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自然资源登记制度。目前,我国《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
土地管理法》、《
水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都规定了相应的调查或清查和档案制度。因此,应将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列为自然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