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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基本法的功能与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二)《环境保护法》结构的调整
  
  结构决定功能,结构的调整导致功能的差异。法存在于社会大结构中,法本身又是有结构的,法内在结构直接决定或影响它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及其功能状况。[21]因此,环境基本法的结构同样也影响着环境基本法的功能。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共六部分。由于《环境保护法》在内容上的偏污染防治,导致了其作为环境基本法结构的畸形,从而弱化了其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利益调控的功能。因此,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优化和完善其结构是必要的。
  
  笔者认为,为了使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的功能协调一致,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结构应当这样构建: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应该在现有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的基础上,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改为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同时增加污染者治理、开发者养护、利用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和环境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为环境管理体制。应进一步明确统管部门和分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权。关于统管部门和分管部门的职责权限的立法模式,可以参考俄罗斯和乌克兰等国的环境基本法,将其权限细化,避免在实施中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第三章为环境监督管理。可以在现行法第二章的基础上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制度加以完善。
  
  第四章为保护、改善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可分为两节,第一节为保护、改善环境,将现行《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第20条至第23条的内容移至此节,同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一般规定都在此节予以规定;第二节为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即现行《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的的内容。
  
  第五章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本章属于新增内容,应主要针对我国自然资源的单行法中表现出的共性问题作以规定,包括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一般规定和基本制度,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许可证制度,自然资源规划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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