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基本法调整的范围
1997年国家学科专业目录调整,将环境法的学科定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但在我国环境法学界,更趋向于使用“环境法”这一名称,当然这里所指的“环境”是广义的,即通常所讲的大环境概念,其内涵包括自然资源,因此,环境基本法又称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我国,环境法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
环境保护法等几方面的内容,从理论上讲,我国环境基本??法?――《
环境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也应当包括调整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关系。从世界环境立法发达国家的环境基本法调整的范围看,也主要包括以上三方面内容。
(三)环境基本法的功能
基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作用于不同的社会领域可以表现出不同的法律功能,法律的整体功能也可以在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中具体化为更加详细的功能。因此环境基本法的功能仅仅是法律功能的一种表现,是环境基本法作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所具有的功能。例如,新西兰的《资源管理法》包括三个互相联系的功能:1、进行自然资源(淡水、海岸和地表水、地热资源和水、湖河等水面、河床、海滩和海床)利用的社会分配;2、控制污染物排放,包括对大气、土地、水体(地面水、淡水和海岸水体)排放的污染物;3、管理因开发利用土地、大气、水等活动而引发的负面环境影响。[13]
如果从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这一论断出发,法律的功能则可划分为阶级统治功能和社会公共管理功能。这与恩格斯关于法的功能的四个方面,即法律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管理功能、历史功能的论述是相吻合的,因为阶级统治包括阶级的政治统治与阶级的经济统治。[14]环境基本法作为调整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带有很强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性质。而社会公共事务和执行公共事务法律所具有的功能的第一方面,就是维护人类生存的基本自然条件,保证社会劳动力的生息繁衍。而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是法律功能不可缺少的方面。[15]因此,环境基本法在环境于资源保护领域的功能,更多的体现了法的社会公共管理功能或法的管理功能。前面已阐述过,本文所指的是环境基本法的正功能,因此,环境基本法的社会公共管理功能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定位:
第一,防治环境污染的功能。即通过环境基本法的制定,使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在环境基本法中找到可靠的法律依据。我国的环境法体系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占有相当的数量,而调整因环境污染防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亦是环境基本法的内容之一,因此防治环境污染的功能必然是我国环境基本法的功能之一。
第二,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功能。对自然资源进行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因此环境基本法具有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功能,可以更好地对自然资源进行综合有效的管理,达到自然资源在社会生产需求中的合理分配和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