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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基本法的功能与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论环境基本法的功能与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颜士鹏


【摘要】  法的功能是法本身所固有的,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其作不同的分类。环境基本法作为法的一种形式也有其自身的功能。本文从法的功能的一般理论出发,对环境基本法的功能进行了分析,得出环境基本法具有的功能的四个方面,即环境污染防治、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进行利益调控。针对环境基本法应具有的功能,文章结合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功能缺陷,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向作了探讨。
【关键词】法律功能;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
【全文】
  一、法的功能的一般理论
  
  “功能”一词在不同的应用领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法学领域内,关于法的功能的论述也不尽相同。《法学大词典》作出的解释为,法的职能又称法的功能,是法对社会所能产生的影响。[1]《中华法学大辞典》中对法的功能所做的解释为,又称“法的职能”或“法的机能”,是体现法的本质,发挥法的作用的运作(活动)方向。[2]此外,我国法理学与法社会学的有关著作和论文中也有关于法的功能问题的论述。如赵震江主编的《法律社会学》将法的功能定义为,是指法律作为一个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立法目的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的价值,从而体现其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3]王天木著的《法理学精要》中论述到,法的功能,是指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本身所固有的性能或功用。换言之,法的功能是基于法的属性、内部诸要素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某些潜在的能力。[4]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法的功能与法的职能不能等同,二者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而后两种观点则较为科学、全面地阐明了法的功能的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首先,法的功能是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本身所固有的;其次,这种功能是在一定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部诸要素和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再次,法的功能是法的内在本质的表现。
  
  法的功能从其作用于社会的层次上看,可以分为法的专门功能和法的社会政治功能,而法的社会政治功能又可分为法的阶级统治功能和法的社会公共功能两大类。[5]此外,从不同的角度、依照不同的标准,对法的功能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如法的基本功能与辅助功能,法的总体功能与部分功能,法的规范功能于社会功能,法的显性功能与隐性功能,以及法的正功能、反功能与非功能。[6]而我国法学界常指的法的功能包括:法的调整功能、指引功能、预测功能、教育功能、强制功能等。[7]而也有的学者将这五项功能划入法的整体功能范围。[8]恩格斯晚年也曾对法律功能的问题作过探讨,在《反杜林论》中,他比较和分析了英、法、德法律的相互差异,说明法并非同经济绝对同步发展。同时说明,法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以及对上层建筑其他部分的影响,正是法律的社会功能。恩格斯关于法律功能的思想可以概括为:法律的经济功能、法律的政治功能、法律的管理功能、法律的历史功能。[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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