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的重构
On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infringement responsibility realization mode in our country
杨留强;王彦昕;杨莹
【摘要】 环境侵权责任的实现一直是民法学者和环境法学者关注的理论热点,而对其实现方式的研究却较少。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的现状、缺陷,重构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环境责任实现方式应坚持的原则,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的一些思路,以期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完善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修改有所帮助。
【关键词】恢复原状;恢复生态;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全文】
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可能,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环境侵权具有: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侵害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兼有公害性和私害性等特征。环境侵权与其它侵权行为的区别不仅在于是通过环境这一媒介造成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而且在于因环境恶化造成环境利益的损害,前者也是民法、行政法关注的对象,后者才是环境法的特质,环境侵权在本质上是对环境利益造成了损害,而不是局限于违法或违反义务,否则,很多合法排污和无法定义务而导致环境污染的情形将无从救济。本文拟在继承传统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基础上,从环境侵权的特征和本质出发,重构环境侵权责任的实现方式,以期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完善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修改有所帮助。
一、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的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的现状
我国关于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民法通则》、《
环境保护法》及海洋、大气、水、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污染防治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森林、草原、渔业、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水土保持、野生动物保护等自然资源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从总体上看,形成了民事基本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这样一个系统的、层次鲜明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立法体系。